摘要
目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尚未进入立法,无明确的法律定义,笔者根据自身研究总结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概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一种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全部债务集中起来,结合债务人现有及未来可获得的财产情况制定债务清理方案,以实现集中清理个人债务、债权人获公平清偿、促成诚信债务人信用修复以及执行程序有效退出为目的的机制。笔者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焦点及困惑思考形成以下文字,与各位同仁及法律从业者共享,供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人资格审查、法律辅导、潜力研判、个体工商户
自2020年12月2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出台以来,本人所在律所就开始接触并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目前由本人承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有近十起,这十起案件中仅一件“失败”,最终由法院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该案为何“失败”,本文将由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焦点及困惑思考,与各位同仁及法律从业者共享,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案件基本情况
债务人已婚,职业包工头,名下设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债务类型大部分为农民工劳务工资及供应商的货款债权,其中在受理案件的法院存在诉讼执行案件40余笔,在其他法院亦有诉讼案件。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第一时间对接了债务人,在第一次对接债务人时管理人就发现债务人对债权人范围及负债金额陈述较为模糊,对其名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负债情况了解的也并不清晰,经简单释明后,其向管理人陈述的债权人人数及债权金额等情况与其向法院提交的债权人清册、申请书中有较大差异,而债务人表示申请时仅想要处理存在执行案件的那部分债务人,对于未诉讼的债权人暂不愿意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处理。
对于资产情况,债务人家庭有尚未交付的回迁房共400余平方米,面积按照人数分割,因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人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其告知,并释明其妻子可获得的回迁房面积份额可能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一并纳入处理,而债务人认为其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应执行或处置其妻子的财产份额。另外,对于其妻子的相关财产状况调查,债务人也表示担心该程序影响妻子的工作和生活,不愿意管理人对其妻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同时,债务人不愿意提供部分债权人名单,表示这些债权人都是长期合作伙伴,不愿意让他们知道自己“破产”,可能会影响后续的业务合作,仅想要处理部分债务。
通过上述债务人的种种表现,我们可以得出债务人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初心或者说目的其实是违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本身的。最后,因债务人个人配合程度不高,严重影响了案件进展,且无法提出有效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管理人依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了裁定终止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二、办案思考与建议
(一)针对申请人建立法律辅导制度,提高申请人门槛
从《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和《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规定的申请人资格内容可以看出,目前申请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条件较为基础,虽然这可能是在现阶段开展试点所要创造的必要客观基础,但在债务人提交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后,至法院正式受理前,笔者认为还是非常有必要由相关部门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规定向申请人释明,设立申请人法律辅导制度,并设置相应考试,申请人需提供考试证明及结果一并提交至法院立案窗口,作为法院审查申请人资格的重要参考资料。设置这样的程序环节,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有效减少抱有侥幸心理的债务人在极不负责任的情况下随意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也是作为一种普法宣传,有利于转换公众对于传统破产的文化与理念,建立正确的个人破产意识。如果是因为债务人对于该制度要求的认知不清导致程序终止,不仅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大大损伤了我国司法公信力。
(二)研判债务人的经济再生的潜力
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社会意义出发,该制度的本质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出现创业失败、投资失败、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提供担保、过度消费等无法清偿债务的诚信个体利用制度规范调整并施以援手,营造一个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的社会风气,进而促进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但目前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债务人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是已到退休年龄的受大环境影响公司破产的股东,抱着尽早处理纠纷此后便可安度晚年的原动力去申请债务清理,有的是想要利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去“帮助”他们解决部分弱势群体的债务问题,以甩掉部分债务……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申请人的经济再生潜力进行一定的研判,可以采取由债务人提交书面的个人未来展望计划或采用试卷问答的形式对申请人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目的及个人未来计划进行询问,能够从根本上筛选掉一定数量的“滥竽充数”的申请人,有助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更深探索及该制度应有的社会价值。
(三)明确因诚信原因被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债务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债务人大多是已经过多轮的司法执行程序,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消费令名单的人员,其为了寻求法律保护而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但在法院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又出现不配合管理人调查工作,拒绝提供资产证明,不如实回复管理人的询问等情况,致使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笔者认为,应加大不诚信债务人的惩罚力度,提高债务人不诚信的成本,如果仅是参照司法执行程序中的处理措施明显不足以得到惩戒的效果。笔者认为应明确不诚信债务人追责机制,减少抱有侥幸心理的债务人进入程序,提高申请人的试错成本,以达到警示作用,这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才能够进入一个正向的循环。
(四)对于已婚自然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将其配偶纳入债务人范围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171条规定了债务人的配偶拥有加入个人破产程序的选择权,但没有强制意味。笔者认为,夫妻关系本身不可否认的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关系,整个家庭类似于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夫妻一方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必然涉及到整个家庭资产清算和调查,只有在一个案件中统一调查处理,区分债务来源及债务承担主体,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厘清案件思绪,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申请人配偶如不符合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件,可在案件中作出说明,管理人在调查属实后应当不再出具配偶一方的债务清理方案,但在进入该程序之初应一并纳入债务人范围。
(五)申请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并处理
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6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的。但对于个人申请债务集中清理,其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处置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1.7亿户,其中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在如此庞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中,其实际的经营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家庭。因此,当个体工商户出现“资不抵债”情形而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和个人或家庭的其他财产一起清偿;同样,如果个人“资不抵债”进行个人债务集中债务集中清理,其名下的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和收益均属于个人的财产,两者无法区分,故应当在同一个程序中一并处理。
作者简介
王雪依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主要从事领域包括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民商事、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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