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北方蛮族给欧洲带来的决斗传统,又介绍了依托上帝的神裁法,两者结合起来,司法决斗就出现了。所谓司法决斗,简洁的定义是:以神裁法为指导思想,靠决斗的形式来解决争端的司法形式。
尽管欧洲中世纪历史混乱,但司法决斗制度诞生还真有个确切的标志性事件,这就是在501年,勃艮第国王把司法决斗制度写进了法律中。今天的勃艮第位于法国中部偏东的位置,中世纪勃艮第涵盖的范围更大。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司法决斗的源头在法国。
民间决斗可以理解,堂堂国王为什么要把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混乱习俗写进法律呢?
勃艮第国王是个虔诚的基督徒,但当时基督教还没有在西欧广泛普及,主要流行于上层。勃艮第王国的一些臣民本身并不信教,但看到国王是个基督徒,生活中遇到争端,就也学着国王一样向上帝发誓,但谁都知道他们并不真的信上帝,所谓的发誓就是在说胡话,放在法律程序上,严肃点讲就是在做伪证。
勃艮第国王很生气,且不说忤逆上帝,光是乱发誓做伪证,也会导致司法活动无法推进。国王思前想后,抓到了要害,是因为发誓的成本太低了。为了终止张口胡来的可耻行为,勃艮第国王决定提高发誓的代价,于是把司法决斗写进了法律里。
来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两个勃艮第人发生争执,如果被告发誓他所遭受的种种控告不实,是被冤枉的,同时原告不接受被告的发誓,咬死不放,这时原告就可以宣布:“我将手握宝剑,维护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双方随即会被授予合法权利,用剑来解决纷争。除了原告和被告两人外,双方的证人也适用司法决斗,如果原告或被告认为某个证人做了伪证,就可以向对方发起挑战。
决斗的危险度很高,既然被写进法律,两人开战前,就得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行为规范:比如原告要首先登场,他将一副手套递给对方,意思是我现在要向你发起挑战了,准备好接受神明的裁决吧。而接到手套的人必须接受挑战,否则就等于承认自己有罪。到后来,还发展出了固定的话术模板,比如一个人在否认对自己的指控时,就会激动地说:“你在撒谎,我准备保护自己的身体,与你对抗。几个小时内,你会成为一具尸体和一个懦夫。这就是我的挑战!”随即,双方开打。
什么时候决斗才能结束呢?这跟被告被指控的罪行轻重有关,如果指控的罪行比较重,坐实了要判死刑,那么双方无论是骑马战斗,还是徒步战斗,必须至死方休,只有一个人能活下来。而如果涉及的罪行没有那么重,就不必拼命了,只要一方主动认输,或者失去战斗能力后,战斗就可以随时停下来。
原告好像更占优势,毕竟他掌握决斗的发起权。为了做到公平,被告享有另一项特权,他有权挑选一位战士,代表自己进行战斗,而原告则必须亲自参战。
同样是为了保证公平,法律规定在场的牧师和观众可以默默地为自己支持的一方祈祷,但是决不允许哭喊、尖叫或发出其他噪音。有的地区,司法决斗现场还会设立一名刽子手,负责维持秩序,如有观众大声喊叫、干扰秩序,刽子手可以直接砍掉他的右手或者左脚。
看一下司法决斗的各项规定,有一点可以肯定,决斗胜利与否和控诉合理与否没有直接关系,但我们至少能从刚才的介绍中感受到“程序正义”。有这一点已经很了不起了,现代法律也在强调程序正义,有句格言这么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也就是现代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不但要追求结果的正义,更要确保审判过程是公正的,即便结果存在争议,也要把程序做好、做足。
一千五百年前,由于技术条件所限,人们无法确保结果正义,于是尽可能把程序正义做好。决斗制度也因此被西方各个国家延续继承了下来,并尽可能融入更多宗教色彩,努力把程序正义做得更好、更到位。
比如,决斗的场地要事先点起一个大火堆,还要搭建一个绞刑架。这既是做好预备工作,以便稍后处决失败者,同时也是在警告决斗者们,有错的一方趁早交代,不要负隅顽抗,一会儿丢了命。
决斗前,工作人员还要检查双方使用的武器是否统一,通常是一把双刃的剑、一块胸甲和一个小圆盾。如果决斗者骑马,则是一杆长矛。
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还必须坐在黑色的椅子上了解规则,之所以要坐着而不是站着,也是希望能集中注意力,避免漏听了规则。
当事人还可以各挑选一名助手,就像今天辩护律师一样,负责捍卫双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待遇。直到这些繁琐的准备工作都完成后,双方才能正式作战。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还记载了,决斗双方上场前需要以《圣经》四大圣徒的名义发誓:“听着,汝法官,今天我既没吃、没喝,也没有欺骗自己;没骨、没石,也没有草(意思是自己没有携带暗器);没妖术、巫术也没有魔法,不会因此贬损上帝之法或抬高魔鬼之法。助我呀,上帝及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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