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C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有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人有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民警、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被告仅调取了王某某的5张微信截图,其收集的涉案电子数据不仅程序违法,且王某某微信截图上原告支付嫖资的单号与王某某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原告支付嫖资的转账单号不一致,也没有调取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原告手机截图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支付涉案嫖资的事实。
综上,被告涉案执法行为,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致涉案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三、收集转账截图程序违法,嫖娼行政处罚被撤销
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必须严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首先应扣押原始介质,在无法扣押原始介质的情况下才能提取,无法扣押也无法提取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打印、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并附原因、过程的文字说明。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被告收集微信截图的程序违法,故微信截图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排除掉该证据后,无法证实原告给王某某支付过嫖资,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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