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

却由他人代为还款

还能获得一笔手续费

遇上这样的“好事”

你会心动吗?

小心,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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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子叶某就遇上了这样的事,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原来,他明知上家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结算服务,仍然通过“以款换款”的操作来牟利,进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2023年4月

经吴某介绍

叶某操作自己妻子林某的银行账户

通过多个网贷平台进行贷款

并将所获得的款项

经由吴某或者自己直接交给

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结算活动的上家陈某

陈某(另案处理)则通过别的账户

将涉案资金转账到网贷平台

用于归还叶某的借款

没有出借银行卡用于走账,又能赚取手续费,我觉得应该不会犯法,于是就参与了进去。”叶某说道。

通过这种“以款换款”的方式

截至2024年6月案发

叶某、吴某协助陈某变现多笔资金

叶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

“和常见的‘掩隐’犯罪行为不同,叶某虽然没有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但他和吴某明知款项为网络犯罪活动所得,仍然伙同他人予以转移,金额为一万元,其行为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

鉴于吴某、叶某自愿认罪认罚

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

吴某、叶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许斯影

新媒体编辑 徐强

监制 兰超 林亦敏

福州晚报新媒体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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