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一90后女子悲催了,在一家私企上班时候和一个大其27岁男子恋爱了,处了好久男子就是不结婚,后来索要200万分手费,事后男子报警,女子稀里糊涂的被判敲诈勒索。
姜女士是一个90后,人漂亮,身材好,毕业后,连续的换了好几个工作,但是都没有干好的。
后来没办法了,他哥哥就托人给她找了个公司上班。这个公司是他同学李某的父亲的公司。
刚来到这家公司,一脸蒙圈,对什么都陌生,感觉融入工作很困难,自己也感觉到很无助。
李某的父亲看出来她的问题,就对她照顾有加,对于这个像父亲一样的男人,姜女士感觉到了温暖,也渐渐对他有了依赖。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上,只要有事就会找他帮忙。
李某的父亲也事无巨细,尽自己最大力量帮助她,但是他是个好色的人,长时间的相处久对姜女士有了好感,同时姜女士也对这个老男人产生了情愫。
不久,俩人就说开了,正式公布为情人关系。
姜女士深陷这段感情中,正沐浴在爱情的美好中,这个老东西的妻子发现,找上们来,这个时候她才知道还有妻子这件事。
尽管这个老男人解释,她俩婚姻早已名存实亡,离婚只差一步。还承诺要娶姜女士。可是姜女士左等右等,墨迹了一年之后都没有给她明确的结果。
姜女士等不起了,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她哥哥。
她哥哥听后,非常气愤,认定这个老东西在玩弄自己妹妹。他让妹妹果断止损,并出主意,如果对方不结婚,就要200万分手费,不给就到公司闹。
姜女士按照各个的方法做了,公司闹了,举报信也发了。
这个老东西在公司也被人戳脊梁骨,迫于压力,就给了姜女士200万,但是他要求双方签署《分手协议》。
大概意思就是,姜某拿到钱后,不许再跟他索赔不许骚然,并且撤回举报内容。最后双方签署了协议,姜女士拿到了200万赔偿金。
姜女士本来觉得这也算是个不错的结果时候,这个老东西反悔了,并且把这个哥俩高上法庭。
法院首先做了调查,总结起来有以下两点: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健骗了姜梦蕊,称正在和妻子离婚,实则没有离婚的打算,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这种行为同时伤害了2个女人,他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姜梦蕊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在知道对方有家庭的时候,就应该果断离开,不应插足别人的婚姻。
第二,根据《刑法》第274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姜梦蕊向李健提出的索赔200万,不正当且缺乏依据,因此其行为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通过纠缠和闹事等手段,迫使李健支付了200万元的补偿款,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姜梦蕊有期徒刑10年。
第三,姜梦蕊的哥哥虽然没有直接进行敲诈勒索,但他出主意,也参与其中,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姜梦蕊的哥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姜梦蕊犯罪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姜梦蕊哥哥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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