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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晒娃”可能“晒晒更健康”,但如果动机或方法不对,很可能因此“晒伤”了孩子。

来源 | 《中国教师报》评论版

作者 | 江玉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发展研究院

曾经听到这样一个事件,某所地处城乡接合部的学校,常有一些企业或个人来捐助。但是,凡是捐助者要求与受捐助者合影留念甚至将照片公布的,学校对这样的捐助一概婉拒。因为在学校看来,这样对孩子是一种隐性伤害。

善意不应该有附加条件,不能为一己私利“晒”孩子照片。这样的道理不仅适用于捐赠者,也适用于家长和教师

人工智能时代,信息发布更加便捷,家长或教师经常在网上“晒娃”,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行为?

上述事件提醒我们,当“晒”的对象是孩子时,必须尊重孩子的心理感受,要慎之又慎。合理“晒娃”可能“晒晒更健康”,但如果动机或方法不对,很可能因此“晒伤”了孩子。

“晒娃”属于进化心理学中的“自我表露”行为,可以为人们带来一些生存优势,诸如拉近与他人关系,获得关于自我的反馈进而改进自我表现等,可以丰富人们的社交生活,提升幸福感。但凡事不能走极端,如果“晒”得太多或者炫耀性地“晒”,可能适得其反。

具体到“晒娃”行为本身,应该让这种“自我表露”行为发挥积极作用,变成教育的正能量而不是产生负面作用。作为教育工作者,我认为“晒娃”应以平等和尊重为前提,要“晒而有度”,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把握记录美好与消费儿童之间的界限。

无论教师还是家长,在网络上“晒娃”都应该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晒”出的应是孩子在学校或家庭生活中的美好瞬间,是孩子良好的行为或优点长项,通过“晒”表达对孩子的欣赏和鼓励,传递教育和生活中的正能量。

相反,如果“晒娃”只是为了一己私利,或显示教育手段之高明,或满足虚荣心,或把“审美”变成“审丑”,那么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比如有的教师为展现个人教育智慧或教育成果,把学生的缺点、错误甚至缺陷披露出来,或者对学生进行优劣、褒贬的比较,这样的“晒娃”抬高了自己,贬低了孩子,孩子变成了“被消费”的对象。这样的教师往往伤害了孩子而不自知,如此行为应引起警惕。

其次,以充分尊重孩子为前提呵护孩子心灵,切忌以爱之名行伤害之事。

不可否认,教师和家长在“晒娃”时大多无恶意,因此觉得理所当然,也没有必要征求孩子意见。

但实际上,一方面,孩子虽然年纪小,但作为独立个体他们理应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孩子不是成年人的私有财产或附庸,切不可以成年人的意志或权威代替孩子的意愿;

另一方面,即便成年人认为很好的事,也要充分倾听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不能“越俎代庖”。孩子的心灵是细腻而敏感的,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我们要像对待荷叶上的露珠一样,小心翼翼地保护学生的心灵。

再次,以法律法规为底线,做法治文明的践行者,切忌因无知而造成“善意侵权”。

网上“晒娃”看似一件小事,稍有不慎则可能触犯法律。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成为社会共识。

教师和家长要明晰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隐私权等,学法懂法,保障孩子的权益。

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为教育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也增加了学生隐私泄露的风险。

无论在学校官网还是公共网络平台发布学生照片,如果处理不当,又没有征得学生和家长同意,极有可能侵犯学生肖像权和隐私权。

由此说来,“晒娃”要明晰基本的规范或“技术要求”。在许多国家的教育研究或教育新闻中,涉及未成年儿童的照片和信息如何处理都有明确要求,或面部做模糊处理,或只可用学生侧面或背面形象,而且要隐去学生个人信息。

这启示我们,学校或教育部门要在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范畴内,在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的前提下制定学生隐私保护的具体规章制度或管理细则,形成学生信息发布和传播的规范性做法。

公众对“晒娃”现象的关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个体权利意识的增强,过去一些看似无可厚非的行为当下都要仔细斟酌,把握行为边界。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网络规约与保护机制,探索技术与教育融合的合理路径,使之有助于建立更健康的亲子关系、师生关系,还孩子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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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教师报

编辑 | 皮皮兵不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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