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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认真慎重处理专业鉴定。专业鉴定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专业鉴定问题时要注意:一是专业鉴定只能鉴定涉及案件事实的专业问题,而不能以技术鉴定代替法律适用。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不能作为专业鉴定的内容或者要求鉴定人做出结论;二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鉴定要求,对于不属于鉴定解决的事项或者不需要鉴定解决的问题,要向当事人说明并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应当向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就鉴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做出明确交代,对鉴定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确的判断;四是对于鉴定结论,除当事人无异议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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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载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四)专业鉴定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对专业技术事实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必须充分重视专业鉴定。不少同志介绍了组织专业鉴定的做法,主要有: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对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法〔1998〕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技术问题或者当法官难以凭借—自己的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作出判定时,可以委托相关“中介性机构”进行鉴定,但是这种鉴定意见从法理上来讲应属于证据,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作出程序和内容进行质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有关事实:(1)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2)天龙阁饭店经营期间盈利44800元。(3)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于1993年3月1日又获续展10年。再审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鉴定,认为两被告签订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黑龙江省咼级人民法院认为:

“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使用方面的协议。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其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判对两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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