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受送达人拒收法院专递文书, 是否意味着文书对其不发生效力?
阅读提示:诉讼当事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只要是跟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法院都会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至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在文书送达前,往往能预料到案件判决或裁定将对自己不利,此时能否故意拒收法院专递,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法律文书不对自己发生效力?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对受送达人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
一、肖某与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秀英法院作出(2018)琼0105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解除肖某与龚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龚某某支付肖某购房定金390000元、购房款450000元、违约金390000元,合计1230000元。
二、执行过程中,秀英法院查封了龚某某与刘某按份共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0)琼0105执912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产。
三、2021年8月6日,秀英法院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案涉房产公告。2021年8月31日,刘某向秀英法院递交申请,称公告上无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信息。2021年9月8日,秀英法院撤销首次拍卖公告后重新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公告,将刘某列为第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并向刘某在海口的房产地址即案涉房产邮寄送达拍卖相关裁定和拍卖告知书,但被刘某拒收。
四、2021年10月10日,买受人冯某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2021年10月29日,刘某向以秀英法院未有效通知其参与竞买,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
五、秀英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琼0105执异19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刘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复议,海口中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琼01执复41执行裁定,撤销秀英法院(2021)琼0105执异191号,发回秀英法院重新审查。
六、秀英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琼0105执异60号执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刘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复议。海口中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琼01执复166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维持秀英法院(2022)琼0105执异60号执裁定。刘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琼执监22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受送达人拒收法院专递文书,是否意味着文书对其不发生效力?海南高院认为:
1.关于秀英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向刘某有效送达的问题。首先,经调阅秀英法院执行案卷,秀英法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和2021年9月17日通过法院邮政快递向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寄送拍卖通知书和拍卖裁定。上述两份“法院专递邮件详细单”右上角分别标注“5.25拒收”和“9.17拒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签收应视为秀英法院已经送达。其次,秀英法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该公告系通过网拍平台向全社会公示,该公告已起到了公示公告的效果,应视为对刘某履行了通知义务。
2.关于刘某主张秀英法院虽然将其列为优先购买权人,但未告知其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问题。秀英法院已经告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已经将其列为第一优先购买权人,如其不清楚在竞买过程中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应该在拍卖开始前主动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但其怠于行使自己权利,应承担不利相关后果。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文书自退回之日起对受送达人发生效力。
2.法院拍卖前已经将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且分别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和发布拍卖公告形式公告,视为法院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共有人没有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以法院拍卖行为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本案异议法院、复议法院的审查情况和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应重点审查的焦点问题为:秀英法院对案涉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应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应当撤销拍卖情形。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拍卖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秀英法院没有有效通知其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拍,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二是秀英法院虽然将其列为优先购买权人,但是没有告知其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关于秀英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向刘某有效送达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根据刘某在其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的《证据自述》中自述,其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9月17日收到寄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的邮政快递通知,并且每次都让快递员转寄给案外人刘某的户籍和居住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院**号楼**号),快递员回复说是因为法院的文件,不能转寄,只能原路退回给法院......经调阅秀英法院执行案卷,秀英法院的确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和2021年9月17日通过法院邮政快递向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寄送拍卖通知书和拍卖裁定。上述两份“法院专递邮件详细单”右上角分别标注“5.25拒收”和“9.17拒收”,根据上述规定,拒绝签收应视为秀英法院已经送达。其次,秀英法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该公告系通过网拍平台向全社会公示,该公告已起到了公示公告的效果,应视为对刘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刘某主张秀英法院未通知其参加竞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拍卖应予撤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刘某主张秀英法院虽然将其列为优先购买权人,但未告知其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问题。刘某称秀英法院没有告知其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原因是没有告诉她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从查明的事实可知,秀英法院已经告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已经将其列为第一优先购买权人,如其不清楚在竞买过程中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应该在拍卖开始前主动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但其怠于行使自己权利,应承担不利相关后果。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5
刘某与肖某执行监督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执监22号】
本文作者检索到以下同类案例供读者朋友参考:
案例:广州某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冯某军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李义与某翔公司、冯某军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6月14日通过司法专递分别向某翔公司的登记地及冯某军的户籍所在地邮寄了本案的应诉材料以及开庭传票。邮寄至冯某军户籍所在地的司法专递于2018年6月22日由他人代收;邮寄至某翔公司登记地的司法专递因收件人拒收而退回。冯某军称某翔公司登记地没有营业,其曾两次接到要求签收法院快递的电话,但无法判定邮递员说话的真伪。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某翔公司登记地寄送诉讼材料及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冯某军的主观怀疑并不构成拒收司法专递的理由。电话通知并不是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必经程序,原审法院在司法专递邮单上填写了冯某军的联系方式,邮递员电话通知了冯某军有司法专递,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电话通知冯某军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某翔公司登记地及冯某军的户籍所在地邮寄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冯某军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两申请人关于原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审理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点击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推荐书籍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主编简介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16/17/18层
邮箱:yunting@yuntinglaw.com
电话:010-59449968
全国知名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专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
电话/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师)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