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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法规中,明确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处于异常状态期间,是禁止开车上路的。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漠视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再次冒险驾车行驶。那么,当这样的不幸事件发生时,赔偿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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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张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其子张某名下的小轿车,在阳朔县白沙镇某路段将横过马路的马小军撞伤,事故造成马某十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167946.7元,被告张某已垫付31422.9元。阳朔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与张某、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协商未果,2024年3月诉至阳朔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张某父子承担。

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被告张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符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尽相应的告知义务,作为普通老百姓怎么可能去点击长达几十页的条款,超出普通老百姓的认知范围,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被告张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马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合理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某作为车辆投保人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商业保险合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黑体字标注,明显醒目,足以引起签约人注意。同时被告张某还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合同所涉的所有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向其做出了明确说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次交通事故情形及阳朔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酌定本案的侵权责任为被告张某承担70%,原告马某承担30%。被告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在明知与其共同居住的父亲张某的驾驶证被暂扣,仍将车辆交由张某使用,没有尽到对车辆的管理职责,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定原告马某此次事故各项损失为167946.7元,扣除被告张某已垫付的费用,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107869.69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张某、张某华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被告张某耀、张某华主张追偿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其突出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付。

本案中,被告张庆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驾车上路,根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见,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除了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外,还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行车安全无小事。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还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广大群众切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避免不必要的危险和财产损失。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不得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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