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山东德州,张某与王某1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高某与王某2系王某1的父母。张某与王某1结婚前,张某通过农业银行向高某名下账户转账55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9月30日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当天王某1通过其母亲高某银行卡向张某转账8万元。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1、高某与王某2返还其彩礼47万元人民币。关于收到的55万元转款,王某1自认用来偿还婚前自己的欠款以及被骗的网上理财投资。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40万元是否为彩礼的问题,王某 1辩称55万元转款中,只有15万元系彩礼,其余40万元是赠与,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赠与,因此该转款应确认为彩礼。考虑涉案55万元彩礼数额较大、张某与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王某1返还张某55万元彩礼的40%,即22万元。扣除离婚时王某1已支付张某的8万元,王某1应返还张某14万元。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张某将彩礼转账至高某名下的银行卡,高某亦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张某、王某1、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30日登记离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张某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是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余倍,该笔彩礼的来源是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张某给付如此巨额的彩礼是为了与王某1缔结持续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未真正形成互相扶持照料、互相履行义务的家庭共同体。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王某1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返还40%彩礼即22万元畸低,返还标准应当符合反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社会价值引领,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王某1应返还彩礼的90%即49.5万元为宜,扣除已经返还的8万元,王某1需要再向张某返还41.5万元。
【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对已经结婚登记情形下返还彩礼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但对于登记结婚后存在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或配偶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形应否返还彩礼以及彩礼返还比例尚未具体明确。
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彩礼纠纷案件,共同生活情况是考量应否返还彩礼的重要因素。实践中,一般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姻质量、孕育情况,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共同生活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彩礼的返还应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情况、孕育情况、彩礼给付能力、彩礼数额及用途、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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