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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夫妻一方如何防止“假借债,坑配偶”?
    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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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和理财的区分】老王转给老李100万,老王说是借款,老李说是委托理财,如何辨别?
    民间借贷关系和委托理财关系的区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出借人向借款人转移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对资金有全面且独立的支配权。 委托理财合同为诺诚性合同,货币的所有权并未实际转让,受托人一般只听从委托人指令进行约定的理财行为,不能随意使用账户资金。 2.从收益分配方式来看,借款合同的特征是保本保息,即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支付固定的本金和利息。 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必然承担一定的理财风险。 在实践中,通常以出借人或委托人是否主张“不确定的盈利分成”,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借款还是委托理财纠纷的关键因素。但并不能仅凭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条款就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交易习惯、交易细节、收益分配等规则进行综合认定。 3.从合同解除权来看,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下,出借方受借款期限约束,除非具备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情形,否则不能要求在借款期限届满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方提前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鉴于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 4.从合同条款来看,名为委托理财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的一般约定保本保息的固定回报条款,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在于追求保本和固定的回报率,对于受托人如何管理资产、收益多少及如何分配均没有预期,同时委托人财产收益不受受托人资产行为及资产收益情况的影响,即受托人管理和投资资产的盈亏与否,与委托人无关,风险由受托人自担。 而委托理财关系,投资的收益归于委托人所有,至于受托人是否享有收益、收益多少根据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最终的理财风险也归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无关。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 一号法律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践行法律,学法、用法、普法!
  • 【民间借贷】一方说是委托理财,另一方说是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1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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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商品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保证期起始点应当如何认定?
    1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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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劳动者如何维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个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等情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类主体与其雇佣人员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 93条、第 9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 66条已将非法用工关系纳入劳动争议的调整范围。只要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不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劳动合同,其余情况下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当纠纷发生时,按照法律倾斜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在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责任。 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免责,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第二,由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其招用劳动者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而该行为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决定的,且有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因此,由出资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三,如果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或不存在,则应由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的规定,当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在责任的承担上,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一号法律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践行法律,学法、用法、普法!
  • 【合同纠纷】交易附加价值存在时,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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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纠纷】劳动者能与一家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订立劳动合同吗?
    一些单位随着自己业务的扩张,可能在外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以更好地开展当地业务。实践中,这类分支机构有多种表现形式,名称也有多种,例如分公司、支公司、分部、办事处、办事点、代办点等。在工商登记方面,有的进行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有的则没有办理工商登记。 这些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往往也需要一定的工作人员。在招用人员方面,有的以自己的名义招录,有的则以原单位的名义招录。工资发放方面,有的以自身账户直接支付,有的则由原单位支付。 总体而言,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可以独立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国务院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4 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关键是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否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而不能独立地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纠纷】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起诉谁?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因其不是法人单位,这两类用人单位的业主或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用工主体。 对于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业主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主要是基于在实际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或者将产业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仅以单一的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可能出现难以确定实际的劳动法律责任主体的情况。因此,在确定当事人时应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 对于个人独资企,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将投资人自然情况注明。
  • 【打工必读】农民到城里打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农民工具有身份上的两重性。作为农民中的一个阶层,农民工拥有农民身份,通常还有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同时从事第二、三产业以谋生存,他们与没有任何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城镇劳动者有所区别。因为城镇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他们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一旦失去工作则难以维持生存。因此,城镇劳动者需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失去了工作之后依然可以用土地维持自己的基本生存,而且在集体土地上可以建自己的住房,对于进入城市,基本是“可进可退”。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必须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般将劳动者界定为职工,劳动者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职工是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我国,虽然还没有直接将农民工纳入职工的范畴,但也并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 实践中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劳动者权利,必然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但是,在社会保险领域,对农民工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基于其亦工亦农两重身份的考虑,以免在城镇劳动者与农民工在拥有土地和生产资料有区别的情况下却规定两者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完全一样,产生新的不平等。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所差别。农民工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之后一定的失业补助。
  • 【房屋买卖】开发商违反预约购房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2024-10-28
  • 【交通纠纷必读】湖南省汝城县,驾车撞人后,受害人通过网络筹得捐款,撞人者认为受害人得到了捐款,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爱心人士需要为撞人者的行为买单吗?
    近日,在湖南省汝城县,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乡镇路段时,其车辆越过中心虚线逆向行驶到对向车道,将站在加油站路口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受伤。陈某诉至汝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各项损失524290.13元。陈某在住院期间,通过“网络众筹”的渠道筹得款项5万余元。周某认为,陈某所筹得的款项5万余元应当扣减。 法院怎么判的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筹款具有社会公众捐款性质,是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资助。陈某通过网络平台介绍其实际困难和需求,以取得社会公众(包括亲朋好友)的同情和帮助,该筹款属于社会人员的自发行为,并不是对侵权人的帮助。如果将这笔款项作为周某扣减赔偿款的依据,这不就相当于让爱心人士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吗?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平,还会打击爱心人士的积极性,因此侵权人应当按照损害结果如数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提醒: 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爱心人士的赠与行为,具有慈善捐赠性质,并非法律规定的免除或减轻侵权人行为的情形。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一号法律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践行法律,学法、用法、普法! #唐山打人案被判刑民警申诉进展# #向出境旅客索钱民警被停职#
  • 【土地纠纷】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条件分析
    2024-10-28
  • 【职场必读】小李跟着王老板打工,能和王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吗?
    关于自然人用工(含家庭雇佣保姆)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是一个在理论与实践中均颇有争议的问题,各个国家实行不同立法体例。 在我国,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主体作了特殊的限定,实质上出现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二元立法体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单位,即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排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我国将家庭保姆的雇佣劳动关系归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未列入《劳动法》的范围,因而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旦家庭保姆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民法予以保护。 尽管现在农村的种植业、养殖业有了较大发展,依托农业科技开发搞集约化经营的模式越来越多,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有雇工的现象,但都不能把农业生产的人员纳入工商业劳动者的范畴,这也是劳动法的一项原则。 当然,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者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然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个体工匠带的学徒工,一些自由职业者或者演艺组织请的帮工、雇的临时演员等,如果发生发生纠纷,按照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 总之,对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只能称之为雇佣合同,必须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小李不能和王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一号法律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践行法律,学法、用法、普法! #SU7车主持刀伤人致一死# #拍拍你工位外的风景#
  • 【账号确权】法院怎么确定自媒体账号属于MCN还是主播“网红”?
    2024-10-27
    3跟贴
  • 【婚姻家庭】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认为是赠与,怎么审理?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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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出租方拒收租金,背后真相让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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