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的特征分析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自然派生,是公司作为组织存在的依据和边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公司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性、法定性、真实性和公开性等特征。 一、要式性是指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依法记载。对于章程记载内容,《公司法》第4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等七项必要记载事项。 二、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采用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如果采取募集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成立大会通过。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真实性是指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其一,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公信作用,相对人基于对章程的信赖可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相对人对公司决议有合理审查义务,该义务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审查公司章程。因此,在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定相对人具有善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其二,虚假记载会受到行政处罚。比如,《公司法》第25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或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第109条、第11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须公开披露章程。此外,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自然派生,是公司作为组织存在的依据和边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公司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性、法定性、真实性和公开性等特征。 一、要式性是指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依法记载。对于章程记载内容,《公司法》第4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等七项必要记载事项。 二、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采用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如果采取募集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成立大会通过。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真实性是指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其一,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公信作用,相对人基于对章程的信赖可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相对人对公司决议有合理审查义务,该义务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审查公司章程。因此,在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定相对人具有善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其二,虚假记载会受到行政处罚。比如,《公司法》第25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或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第109条、第11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须公开披露章程。此外,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