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叶静律师和蔡康苗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最终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律师代理工作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2024年11月6日,委托人将一面锦旗赠予京都律所叶静律师和蔡康苗律师,感谢两位律师在整个案件推进过程中的耐心倾听、细致沟通,并利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当事人向叶静、蔡康苗律师赠送锦旗
今年上旬,当事人经过介绍,辗转找到叶静律师和蔡康苗律师,就离婚事宜进行咨询,当事人对两位律师提出的整体方案和诉讼策略甚为满意,于是当即签订委托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局限于对薄公堂,两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经过委托人的许可与对方进行多次沟通协商,但均未能达成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才能予以解决。
在第一次开庭之前委托人和两位律师沟通,表示位于北京市A区的房产购房款来源完全来自其B区房产的出售款,因此委托人觉得A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希望在本次离婚纠纷中进行分配。两位律师将该房产的前世今生调查清楚之后,决定在第一次庭审中按照委托人的需求向法院提出该房产应当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并提交相关案例希望法官能够予以采纳。
但是这个诉求的难度在于,委托人在婚内将A区房产的不动产权证的所有权人从委托人的名字变更成了对方的名字,导致法官认为这一举动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很可能不会将该房产认定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基于此,鉴于北京市房价不断下行的现状,如果继续坚持要房产委托人可能需要面临房价下跌的损失,在第一次庭审之后两位律师与委托人再次进行详细沟通,认为如果A区房产不可避免要进行分割,不如要求对方持有该房产并向我方支付房屋折价款,委托人经过沟通表示同意变更自己的诉求。
第二次开庭后两位律师迅速改变诉讼策略,向法官明示变更我方诉求,要求对方持有该房产并向我方支付折价款,并与对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房产的现有价值为190万元。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婚姻状况、房款出资情况、房屋居住情况、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诸多因素之后,判决该房产由对方持有,并向我方支付折价款即190万元的一半。收到一审判决之后,对方立即提出上诉,称其从始至终均未主张要求持有该房屋,从来只要房屋折价款,且一审双方商议该房产的现有价值190万元是基于其不要该房产为前提,又认为上诉之时该房产已不值190万元,一审判决难以接受。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故判决该房产由对方持有并向我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不存在法律和事实问题,190万元的房屋现有价值是双方在一审当中商议的结果,房价下行不能成为改判的理由,遂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后续委托人告知两位律师,对方经过中介机构将该房屋卖出得到房款165万,房价下行的损失由对方自行承担,对方仍然需要向委托人支付一审和二审判决确认的190万元的一半,委托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在离婚纠纷案件当中,随时调整诉讼策略尤为重要,类似备位诉请,第一个诉请得不到支持,则可以提出第二个诉请,以望得到法庭认可。委托人在收到二审结果之后,主动制作锦旗并第一时间送到律所,向两位律师表达感谢。两位律师也会再接再厉,希望能够让更多客户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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