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有一个名叫松林茗苑的楼盘,是当地知名企业龙川县百利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保公司)打造的绿色环保小区。楼盘位于龙川县老隆镇石角头路,是老隆镇中心地带,交通方便以及配套设施齐全。据当地媒体报道,松林名苑采用国家建设部最新技术,是最新现浇混凝土空心楼面技术,绿色环保。百利保公司是河源地区的一家明星企业,公司法人吴雄先先生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明星企业家吴雄先却因为欠下提供现浇混泥土空心楼面的佛山供货商的巨额货款,沦为了一个令人愤慨的“老赖”。但在当地龙川县法院一番“神”操作下,让佛山供货商赢了官司输了钱,而欠下巨额债务的龙川百利保公司成功逃脱债务“金蝉脱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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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林茗苑开发商拖欠巨额材料款

松林茗苑小区建设之初,拥有现浇混凝土空心楼面专利技术的佛山班仕达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仕达公司)被百利保公司看中,成为松林茗苑特选的供货商。

2015年3月21日,佛山班仕达公司(乙方)与龙川百利保公司(甲方)签订《现浇空心楼盖芯模供货合同》约定:经双方核算确认该项目所采用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设计技术的总面积为10.35万平方米,总货款为1196万余元,核算面积以实际建筑图纸总建筑面积为准;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给乙方的,则甲方须支付滞纳金给乙方,滞纳金额按所欠该批货款的5%每天计算,并甲方负担所有法律责任;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乙方授权代表任远征及甲方法人代表吴雄先均在《现浇空心楼盖芯模供货合同》里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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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佛山班仕达公司在松林名苑工程地下室施工开始进场供货给甲方,2016年,松林茗苑已从地下三层建设到地上三层,甲方百利保公司向第三人任某征支付了货款15万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的工程项目提供现浇空心楼盖芯模和配件的货物配送,工程竣工封顶后,甲方除已给付的货款15万元外再未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乙方多次向甲方催收未果,便以甲方拖欠货款为由将百利保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佛山班仕达公司毫无悬念地赢了官司,尽管在结算金额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但总的来说就是龙川县百利保公司欠了佛山班仕达公司货款,在判决生效之后应该立即付清。但在这漫长的审理过程中,却给了欠债方百利保公司一个拖延还款和金蝉脱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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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官司换来法院一纸终结执行裁定书

经过漫长的诉讼,班仕达公司终于赢得了官司。但接下来的执行过程却发生了十分荒唐的事。

2023年9月6日,广东省龙川县法院一纸“终结执行裁定书”令佛山班仕达公司欲哭无泪。

龙川县法院(2023)粤1622执1229号执行裁定书中这样写道:申请执行人佛山班仕达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川县百利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3)粤16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班仕达公司支付货款49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为准),被执行人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和诉中财产保全费共计10万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2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县老隆镇石角头松林茗苑小区建设报批手续不完善,现仍在整改中,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本案诉讼期间查封松林茗苑15套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询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法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产因建设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3)粤1622执1229号案终结执行。

冻结的800多万元因法院裁定置换消失了

龙川县法院终结执行,令供货方十分不满。据佛山班仕达公司负介绍,他们早在与龙川县百利保公司、第三人任远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始,班仕达公司就在龙川县法院提起了诉中保全。

2020年9月7日,龙川县法院于作出(2020)粤1622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百利保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各76万元;冻结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名下中国银行200万元;冻结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名下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50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百利保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龙川县法院明确告知班仕达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共计被冻结现金800多万元且是首次查封。

同时,龙川县法院电话告知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17日冻结期限到期。四家银行也进行了回复,银行也对此次冻结进行了配合。

此后,龙川县法院向佛山班仕达公司邮寄了(2020)粤1622执保1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根据该通知书,上述百利保公司的建行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止。

2021年4月21日,龙川县法院于作出(2020)粤162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班仕达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21万余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尚欠货款9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由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班仕达公司对百利保公司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在冻结期限到期前两个月依法申请了续封,且反复向河源市中级法院确认其已收到续封申请书,要求其及时对银行账户进行继续查封。

2021年9月6日,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2021)粤16民终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

2021年9月23日,河源市中级法院于作出(2021)粤16民终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龙川县法院(2020)粤162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发回龙川县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期间,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班仕达公司向龙川县法院提出继续查封百利保公司银行账户申请书。

2022年7月28日,龙川县法院于作出(2021)粤1622民初2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四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3日止。

2022年9月30日,龙川县法院于作出(2021)粤1622民初2978号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百利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班仕达公司支付仍欠货款44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3年4月10日,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重审二审(2023)粤16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龙川县法院(2021)粤162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受理费、保全费负担部分;变更龙川县法院(2021)粤162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百利保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班仕达公司支付货款493万余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至此,本案案件全部判决生效。

生效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到期后,百利保公司仍未向班仕达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故班仕达公司向龙川县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龙川县法院2023年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2023)粤1622执122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了解到,此前冻结的百利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800多万元现金已经“不翼而飞”。

开发商以房子置换解冻银行资金

班仕达公司在此执行案件的民事审判阶段中,对被执行人百利保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冻结,冻结金额共计约853万元,班仕达公司申请冻结后,龙川县法院明确告知班仕达公司负责人和第三人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百利保银行账户800多万元,即被执行人百利保公司账户中有800多万元现金存款被实际冻结,申请人实际冻结的该800多万元还是首次查封。

那么,为何足额冻结并及时续封的百利保公司800多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法院为何不予提供该账户中的流水向班仕达公司说明情况?百利保公司账户中的存款为何去向不明?

这一切,成为班仕达公司熊信平、第三人任远征等人心头挥之不去的疑问。

据悉,早在2020年7月16日,班仕达公司向龙川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请财产保全,龙川县法院受理班仕达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后依法冻结了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四个账户共计11168225元,2020年8月19日,龙川县法院却做出了变更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写道:变更保全申请人龙川县百利保公司与佛山班仕达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8月6日,龙川县法院于作出(2020)粤1622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龙川县百利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2020年8月19日,龙川县百利保公司于向该院提供其名下位于龙川县老隆镇石角头松林茗苑2栋的15套房屋(经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值总值为1121万余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

百利保公司提出,已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现需使用该账户资金向工人支付工资,解决工人小孩的学费问题,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及社会稳定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龙川县法院经审查认为,龙川县百利保公司主张变更保全标的物,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予以证实,且其提供担保的15套房屋的财产总价值经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已超过四个被保全的银行账户冻结的款项,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龙川县百利保公司名下龙川县老隆镇石角头松林茗苑2栋的15套房屋。

班仕达公司向法院提出复议,认为置换保全的15套房屋是未确权的房产,将来无法处置,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不利于班仕达公司的债权实现,不应予以支持,请求法院依法对百利保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子以冻结。龙川县法院却认为,查封房地产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普遍方式,本案查封百利保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能够实现保全目的。

最终,百利保公司以松林茗苑2栋的15套房产做为置换,解开了账上1100多万现金的冻结。

法院上演“变脸术”

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房屋“秒变”暂时无法处置

龙川县法院在置换房产保全裁定和复议裁定中认定:15套没有产权的房屋能够实现保全目的,但在龙川县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的裁定却认为,百利保公司开发的松林茗苑小区建设报批手续不完备,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查封的松林茗苑小区15套房产暂时无法处置。

这样一来,法院的裁定就为百利保公司金蝉脱壳而成功躲避了债务,却让供货人的损失继续扩大。

佛山班仕达公司认为,龙川县法院执行局认定百利保公司房屋手续问题无法执行,那么一审、二审法院是否审核过判决书中认定用于抵债的房屋的产权问题?如果那些房屋连产权都没有如何抵债?是否有效?或者那些房产还是不是百利保公司的?如此的判决是否站得住脚?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更换担保物申请,‌法院应当审查是置换保全申请否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的终本裁定所记载的“事实”,百利保公司现有的房屋(包括抵债的9套房屋)都是没有手续的,直白的说就是没有产权的,那么重审一审、二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一个没有产权的房屋可以进行抵债的?重审一审、二审是否向变相的对9套房屋进行确权?法院是否有思考过:这些房屋有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百利保公司是否还有处分权?这些房屋是否已经给百利保公司卖给了第三方?

法院执行不了的背后,是否存在司法腐败与利益输送呢?我们将继续关注。(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