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发生的一起涉及卡脖子数据库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于科研界、法律界以及社会层面都引发了强烈震动。

该案件的核心聚焦于一个全新的数据库知识产权实体,其知识点涵盖英文、计算机科学、数学、工程学、知识产权等众多领域的知识。

然而,中核集团核五院却在此案中深陷严重问题。该院与毫无计算机科学专业背景的现代文盲李连璧共谋,仅用两个晚上就伪造出“3:7”数据,还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故意作伪证,参与“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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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五院的这一系列违法行径对中州大学的数据库科研成果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其一,极大损害了中州大学的科研声誉,致使该校学术地位大幅下滑,甚至从原本的大学降格为学院,严重阻碍了学校的发展。

其二,严重阻碍了科技的进步,破坏了科研环境,沉重打击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据保守估算,要恢复中州大学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初步费用就高达千亿规模。

法律责任角度剖析,中核集团核五院的行为存在多方面严重违法之处。

在刑事责任方面,该院为明知是伪造的科技鉴定书加盖公章予以背书,若明知文件内容虚假仍提供背书盖章并参与民事诉讼,便构成虚假诉讼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相关规定受到严厉的处罚。

在渎职或玩忽职守方面,该院本应严格审查司法文件的真实性,却未恪尽职守,无论是盖章前未严格审查,还是明知伪造仍盖章,都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罪。

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中核集团核五院同样无法逃避。

首先,对于受害方中州大学及科研人员,该院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虚假诉讼使他们遭受了科技损失、名誉损害及其他经济损害,经济损失涵盖科研、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未来预期经济损失,名誉损害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其次,该院需对司法资源进行赔偿,其虚假诉讼行为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影响司法系统正常运转与效率,理应承担法院审理、“调查等费用。

再者,为遏制恶意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应判决该院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除赔偿实际损失和司法资源消耗费用外,还需支付额外赔偿金额以作惩罚。

中核集团核五院的科技造假事件给科研界带来巨大冲击,尤其对河南省的教育科研事业造成严重的双重科技损失。

现代文盲李连璧伪造数据并参与虚假诉讼,而该院为其盖公章确认,无疑是为科技造假提供庇护。涉案人梁富林在法院笔录中表明:核五院对鉴定问题既无权利也无能力,且对鉴定不负责任。梁富林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犯罪。

李连璧以自杀威胁调查组,阻止调查,死不悔改,继续充当民族败类,祸国殃民,其阻碍科技进步的违法犯罪行为令人发指。科技造假比杀人放火还要可恶,因为科技造假是要毁坏民族魂。核五院、李连璧造假门是科技硬伤,可谓万劫不复。

核五院科技造假事件对中州大学数据库方向前沿科学研究成果破坏严重,科研经费被收缴,项目延误,未来商业应用丧失,声誉受损难以恢复。

而且至今,中核集团核五院的科技鉴定造假数据仍未召回,还在继续打压相关科研,严重阻碍科技发展,损害民族复兴核心技术。

为此,一方面要尽快恢复数据库方向的前沿科学研究,重新启动中断项目,政府部门应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帮助中州大学恢复重建科研工作,挽回科技损失。

另一方面,中核集团核五院必须深刻认识自身行为严重性,尽快召回造假数据,消除负面影响,同时中核集团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深入调查此事,依法严肃处理涉案人员,以维护科研诚信和法律法规尊严,为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推动数据库科技不断向前发展并保护好国家核心技术和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