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第22号令《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自11月1日正式实施。为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办法》的具体条文意图、实施范围及实际操作,我们特地准备了《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与分析系列短文。今天,我们将接着探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信息系统建设、备份管理、转换迁移、鉴定与销毁。
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电子档案在保管和处置方面的要求,着重强调信息系统建设、备份管理、转换迁移、鉴定与销毁的规范,以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与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
第二十四条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其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进行衔接。这种要求确保了系统间的互通,简化了电子档案的管理、存储和利用过程。
档案馆需构建支持电子档案接收、存储、备份等多种功能的应用系统,以应对档案接收后的多样化处理需求,确保档案数据的统一管理、灵活存取和安全备份。
第二十五条 - 电子档案数字资源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子档案及其他数字化档案资源的统一管理,国家档案馆需要通过专用局域网及存储设备等基础设施实现集中管理。
这一条款确保了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稳定,并便于统一调配和维护档案资源。
第二十六条 - 多介质备份与定期检测
第二十六条强调电子档案的备份策略,要求各组织至少选用两种介质(如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保存三套完整数据(包括在线应用一套、备份两套)。这一策略确保了数据在不同介质下的多层次保护。条款还要求定期检测电子档案的可读性、存储环境和介质完好状况,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这一规定对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具有重要意义,有效应对了介质老化、技术更替带来的档案存储风险。
第二十七条 - 异地备份和灾难备份系统
第二十七条提出了重要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和灾难备份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档案馆建设备份中心。国家档案馆可为其他组织提供备份服务。这一规定旨在提升电子档案在突发事件中的恢复能力,减少灾难性事件对档案数据的影响,从而提高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和持久性。
第二十八条 - 转换与迁移的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对电子档案的转换和迁移做出明确要求,需进行技术分析、风险评估,并保留操作记录。转换和迁移后的数据还需通过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这一条款是为应对技术更新换代、存储系统升级带来的档案迁移需求,确保档案在转换、迁移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档案属性和价值。
第二十九条 - 鉴定与保管期限的更新
第二十九条要求定期对达到保管期限的电子档案进行鉴定,并对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这一条款确保了档案保管期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保管期限失当造成档案的不当处理,保障了档案的使用价值和长效保存。
第三十条 - 电子档案销毁的审批和记录
第三十条规定了电子档案的销毁程序,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彻底删除所有存储介质上的数据,同时记录销毁的范围、数量、审核人、操作者等信息。
销毁的彻底性和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泄露,保护档案的安全和私密性。
总结
第五章重点保障了电子档案从保管到最终销毁的全过程安全和规范性。
通过对管理系统建设、备份、检测、转换、迁移、鉴定和销毁等方面的严格要求,确保电子档案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始终保持安全性、真实性和可用性。
这些措施有效应对了技术迭代和存储介质老化带来的风险,是实现电子档案长期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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