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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有厂房一间。2014年5月,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决定,甲不服县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认为涉案厂房确属违法建筑,维持了自然资源局的决定。甲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县政府控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控建拆违办)发布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报告,限期拆除并于第二日上午对甲的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存在重大违法。但针对违法建筑部分的后续赔偿问题存在分歧。最终法官会议经讨论认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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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在审查政府强拆行为是否违法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要点:

1.行政机关行使强拆的职权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权,其实施强拆行为是否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为依据。

2.强拆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按照法定的要求履行了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是否等待当事人对执行依据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才实施强拆行为。

3.拆除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如强拆是否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所必需;强拆措施是否审慎、善意,而非过于蛮横、暴力;是否尽可能将对当事人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之内。

4.拆除过程中是否造成不必要损失。违法建筑本身不是合法财产,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但违法建筑内的物品、拆除后留下的建筑材料等,仍应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通过当事人自行拆除行为或行政机关谨慎拆除行为本可以避免的违法建筑内物品损失、仍可使用的建筑材料损失等,因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而未能避免或损失扩大,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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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据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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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见李小梅、任海霞(撰写人):《违法建筑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的损失赔偿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65-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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