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评论员:尧舜君
近期,网络上传出《一起个人借款被定为“职务侵占”为何不被“追责”》的文章,强烈指出衡水市桃城区检方办案人员,使用公权力介入民营企业、政商勾结,将一起涉案18万元的个人之间的借款,定为“职务侵占”,致使高兰起被判刑四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凡是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捕、不诉!
首先,就这起案件来讲,可以说是疑点重重,从2001年开始,衡水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于2001年9月进行清产核资,时任公司经理的高兰起被卷入检察院方面的指控,在经过一次撤诉、两次起诉、三次抗诉、两次发还、五次审理、五次判决,历时八年,到最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四年。
高兰起称:检方以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起诉,经过一次撤诉、两次起诉、三次抗诉、两次发还、五次审理、五次判决,历时八年。最终法院认定我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认定我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在明知检方证据是通过非法逼供所得的情况下,依然予以采信,明显知法犯法。最终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也仅是因为我已经被关押了四年,意图通过此种形式“实报实销”。
由此不难看出,当事人被关押了四年,法院就来个“实报实销”的判决书,可以说检察院在公诉这起案件时,是不是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有待认真查处。一起冤假错案的形成和当事人的呐喊,检察院都难辞其咎,因此纠正冤假错案,必须首当其冲的对检察院予以严肃的整治,整治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严肃追究违纪者的法律责任!
其次,据网络上报道检方指控高兰起在2005年10月左右,以向孙某才借款为由,要回广发公司欠款18万元,并将此款据为己有,故而构成第二起贪污罪,辩护人认为本起指控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第一、该笔债权核销后,追索权属于谁?是由原饮食服务总公司主管部门自行追索,还是委托他人追索,还是将追索权一并转让给改制后的公司,这在卷中无相关证据。
第二、如果此笔债权的追索权仍然属于饮食服务总公司的主管部门追讨,那么就与高兰起毫无关系。因为高兰起既非主管部门的人,也未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指派。他无权代表国有公司追索此债,如果他冒充国有公司追索此债即使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贪污罪。
如果该笔债权已转让给了改制后的饮食服务公司,那么高兰起应代表改制后的公司向孙某国追索,而不应该向孙某才索要,孙某国的债务并未转移给孙某才。检方说此笔债不属于改制后的公司,那么该笔款为什么记入改制后的公司?又如何解释?
第三、这18万元至今没有在孙某才与广发公司(孙某国)之间发生过转移。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债权人三方协商一致才可转移。否则谁知道孙某才的借款会变更孙某国的还款呢?假定孙某才替哥哥还账是真话,那么也需要有个转移手续,他孙氏兄弟根据什么说高兰起借的18万就是还公司的钱呢?他们不问问全体股东或董事会同意么。检方强调这笔款高兰起收回后据为己有,先要弄清楚这笔款是向谁收的。检方的指控完全就是属于无根据的“嫁接”!
第四、 这18万元应当是高兰起向孙某才借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孙某才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18万元不管因为什么借,高兰起永远都是孙某才的债务人,其性质永远都是个人之间的借贷。在庭审中辩护人也提供了孙某才的证言,孙某才证实,这笔款是高兰起个人借的,而且已经还了两万,有孙某才提供的收条为证。此次抗诉中又提供了孙某才的证言,足以证实该18万元与国有资产无关,与孙某国无关,更没有据为己有之故意。
针对网上的报道不难看出,在庭审中辩护人也提供了孙某才的证言,孙某才证实,这笔款是高兰起个人借的,而且已经还了两万,有孙某才提供的收条为证。
如此清晰的证人证言,还要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是对法律认定上的不公平,更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且不管其它证据的提供,仅就这借款人的证言证词就足以说明问题。却被法院剥夺了采信,无疑就是在剥夺当事人的无罪证明,用判决手段来坐实当事人被羁押的四年,极大的讽刺了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能力!
最后,据网络上报道,2007年7月18日,在军分区招待所的一个房间里,检方冯某奇、陈某涛已经给我做了笔录。事后又说我不老实,给我换个地方,就把我拉到了桃城检方,把我铐在老虎凳上连续审讯了两天一宿,硬逼着我承认是要回了公司的欠款。我不从,他们就把我关进了深县看守所。
后来,在对我九个半月的侦查期间,他们又增加了赵某军,李某前等六、七个办案人员,常常采用打骂、虐待、威胁、恐吓、诱导、欺骗、冻、饿、烤、熬等各种非法手段对我逼供。为了整我,给我更名改姓,六次换了两个省,四个地区的五个看守所。到了外地,不给我送衣服和生活费,使我有病不能治,冬天穿单衣,经常饿肚子,受尽折磨和凌辱。
每次审讯都把我带出看守所,经常连续审讯48小时以上,硬逼着我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笔录上签字,如有不从,不是打骂,就是烤熬,不让吃饭,不让喝水,不让吃药,如还不服就让我站着进来,躺着出去。还经常用把我儿子,老婆,亲戚朋友都抓起来威胁我,强迫我证实自己有罪。诉讼时,只向法庭提交非法逼供取得的对我不利的证据。一审、二审均采信检方提交的伪证,对我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予采信。
针对网络上的报道,是否属实,有待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如果司法人员存在打骂、虐待、威胁、恐吓、诱导、欺骗、冻、饿、烤、熬等各种非法手段逼当事人承认问题,无疑是司法黑暗的写照,必须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
第三条,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一)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因此,对于高兰起因为借款被当做“职务侵占”被判刑的案件,应该引起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彻底查清问题之所在,还当事人一个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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