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忙的都市,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随之而来的责任纠纷往往涉及法律、保险和道德等多个层面。本文将讲述一起因公交车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件经过

一辆公交车在城市的道路上行驶,到达站台时,因司机操作不当,在车辆未停稳前就打开了车门,导致车辆上的一名乘客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乘客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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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天,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面对突如其来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乘客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公交公司称,司机是公司员工,其在执行工作时发生事故,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交公司指出,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乘客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但愿意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对乘客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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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详细审查后认为,公交司机在执行工作时发生事故,公交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确认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对乘客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进一步审理了乘客的经济损失计算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院核定了乘客的各项损失,并据此作出了判决,判决

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乘客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元。

律驰驾道观点

一、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交车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了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为什么本案三者险不赔而是由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交强险和三者险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但其赔偿范围通常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案中,乘客在事故发生时仍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不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客运过程中乘客的权益。当乘客在乘坐客运车辆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害时,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由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赔付。本案中,乘客因公交车司机的过错而摔倒受伤,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因此,本案中的乘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由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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