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儋州市人民政府网公布《儋州市“2023.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12月11日18时20分许,在我市海榆西线168公里加600米路段,发生一起两辆小型轿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以下是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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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2023.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驾驶人情况

(1)琼AB0T5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符某某,出生日期:2000年12月30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符某某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前的交通违法行为。

(2)琼A0326S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符某,出生日期:1995年11月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2.事故车辆情况

(1)琼AB0T50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丰田牌TV7204E6,鉴定意见:琼AB0T50小型轿车与琼A0326S小型轿车在碰撞前4.7s-0.2s时,琼AB0T50小型轿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为158km/h;琼AB0T50小型轿车在发生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9km/h。

(2)琼A0326S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红旗牌CA7180HA6T。

(二)事故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海南一嗨自驾车服务有限公司。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经调查,涉案琼AB0T50小型客车租赁合同中,未有明确条款规范承租人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的管理义务,也未明确车辆在承租期间规范承组人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以及规范在车辆运行中发现违法预警提示及督促承租人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义务,车辆在租赁后存在漏管风险问题;未落实《GPS管理制度》第六条“业务部负责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GPS动态安全监控,安排专人负责监控系统操作工作,保证车辆安全正常运行”对车辆进行GPS动态安全监控,且未在日常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中对《GPS管理制度》进行学习培训。证实海南一嗨自驾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职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现场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当事人叶某某通过软件下单与海南一嗨自驾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嗨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于2023年12月11日8时49分许到海口市秀英区万达广场处取其租赁的琼AB0T50号小型轿车,而后驾驶该车辆搭载叶启侬、叶秉承从海口沿G98环岛高速公路前往儋州市雅星镇田尾村参加婚宴。

叶某某驾驶琼AB0T50号小型轿车到达雅星镇田尾村后,将车辆停放至宴席地点外路边处,后与陈某等亲戚参加酒席。当日下午,酒席结束后,由符某某驾驶琼AB0T50搭载叶某某、陈某、唐飘飘(陈某妻子)以及陈某岳母回八一农场和盛村。

18时20分许,符某某驾驶琼AB0T50号小型轿车搭乘陈某和叶某某从和盛村方向沿海榆西线往雅星方向行驶,途经海榆西线168公里加600米路段时,适遇对向符某驾驶琼A0326S号小型轿车搭乘唐某、吴某和张某某从雅星方向沿海榆西线往八一方向行驶经此路段,因符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车辆逆向超速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符某现场死亡,符某某、吴某、唐某、张某某、陈某和叶某某受伤,陈某、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符某,事故发生时驾驶琼A0326S号小型轿车,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2)陈某,系琼AB0T50号小型轿车乘员,事故发生时坐琼AB0T50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位,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吴某,系琼A0326S号小型轿车乘员,事故发生时坐琼A0326S号小型轿车后排,未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受伤人员情况

(1)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琼AB0T5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使用安全带。

(2)叶某某,系琼AB0T50号小型轿车租车人,事故发生时坐琼AB0T50号小型轿车后排,未使用安全带。

(3)唐某,系琼A0326S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吴某儿子,事故发生时坐琼A0326S号小型轿车后排,未使用安全带。

(4)张某某,系琼A0326S号小型轿车乘员,未使用安全带。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符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琼AB0T50小型轿车超速行驶,撞击行驶琼A0326S号小型轿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海南一嗨自驾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职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是琼AB0T50号小型轿车系海南一嗨自驾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赁车辆,在将车辆交由承租人叶某某时,未做好交通安全告知,特别是未向承租人强调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导致由承租人叶某某租赁后,叶某某将车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符某某驾驶;二是符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252mg/100ml)、超速(限速40km/h,时速139km/h)驾驶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前7分钟多次出现超速,但该公司虽有GPS记录但未能做到违法预警提示。三是海南一嗨自驾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日常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中对《GPS管理制度》进行学习培训,未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监督考核。

2.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局作为交通运输企业主管单位,在日常检查监督工作中监管不到位,未能发现海南一嗨自驾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事发路段的派出所对本行政辖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不到位。

4.雅星镇人民政府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工作不到位,履行属地责任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符某某,事故车辆琼AB0T5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无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公安局批准,于2024年1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刑事立案。2024年2月2日对符某某刑事拘留,因符某某不符合羁押条件,同日市公安局变更符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叶某某,事故车辆琼AB0T50号小型轿车租赁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市公安局2024年2月8日对其立案侦查。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略)

(信息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