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消融治疗技术:是指在影像引导下,将不同物理手段(如热能、化学物质或超低温)精确传递至肿瘤组织内,使肿瘤组织即刻达到完全性凝固坏死,从而在原位直接杀灭肿瘤的治疗方法。
根据专家共识,无论是较为常见的甲状腺、乳腺、肺脏等器官,在行消融术之前所有消融肿块均需行穿刺活检。
第一、使用细针穿刺,穿出来的是少量“细胞”,出来的病理是“细胞病理”。
第二、使用粗针穿刺或活检枪,穿出来的是肉条即“组织”,出来的病理是“组织病理”。
如此,也就因而出现了目前相关重疾定义保险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病理类别“之争。这是什么原因呢?
针吸穿刺活检,根据病人体况、适应症侯等取材有所不同,然而许多保司却往往以重疾新定义中要求“组织病理”行苛刻打表,甚至有的在并无客观事实依据佐证下草率而恶意拒赔,导致行消融术(非传统手术)治疗肿瘤的这类客户其纠纷频发,至今尚未有效解决方法或进展。
消融治疗技术通过局部效应(如热效应或冷冻效应)使肿瘤组织内的蛋白质变性凝固坏死,从而达到抗肿瘤治疗的目的。它们具有创伤小、恢复快、可重复性强等优点。
对此,诸如肿瘤治疗中消融术等临床新技术应用也越来越受到各部委单位层面针对相关“医学诊疗技术进展”的重视。
我国卫健委《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规定:术前穿刺病理诊断,术前B超定位粗针穿刺,可以收集肿瘤组织送检组织病理学诊断,在标本充足,形态典型的情况下可以明确诊断;由于FNA在甲状腺癌诊断中具有明显优势,组织学穿刺一般不作为常规检查,在部分可疑少见类型的病例可作为补充应用。
我国原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于是许多法院予以评价:上述部门规章明确疾病诊断标准应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尽管在各级法院的相关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判例情形不一致,至于以上端隙大家也可参考最近上海金融法院相关判例。例如(2024)沪74民终248号等
那么对于上述相关评价的观点,笔者也在 等作出了观点阐述,现在不在赘述。
问题:
基于上述情形均建立在已做病理的情况下,然而恶性肿瘤消融术无病理情况下,又怎么破?
延伸:
影像学检查在肿瘤鉴别诊断中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可以大致判断肿瘤的性质,但往往需要和病理检查等手段配合,才能最终作出更为合理的判断,而这种不断找出依据从而佐证结果的方法,在医学诊疗中也成为循证,在人类对医学的研究不断进展的同时,全球众多临床医生也对循证医学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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