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订单太多了,真的是发错货了......”

近日,某平台电商林某因发错货被起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龙亭区多元解纷团队人民调解员单秀枝通过电话沟通的调解方式,远距离化解了一起纠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小刘前些日子趁着“双十一”活动,在某电商平台给母亲买了一部新手机,可货送到打开一看,小刘购买的华为X50变成了畅玩50,型号变了,价钱也不一样。小刘立即拍照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发错货了,愿意退换货。可原告小刘则认为被告林某把购买的商品“调包”了,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林某起诉至龙亭区法院,希望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索要三倍赔偿。

原告诉求简单明了,证据充分,可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审核认定。人民调解员单秀枝将原告约到龙亭区法院调解室,再次确认购买记录和双方协商记录,并发现原告的母亲已经开始使用这台畅玩50手机,原告母亲还表示,这款手机使用感很好,不想退货。人民调解员单秀枝表示:“被告提供了详细的店铺资质,所售商品均为正品,也接受你们去对手机进行鉴定,所以不愿进行三倍赔偿,要么就是退货退款,额外给你们200元补偿,要么手机你们继续使用,也额外给你们200元补偿。”原告小刘听后则依旧认为被告就是欺诈消费者。

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是本案的关键。人民调解员单秀枝表示,从法律层面讲,区分欺诈还是违约,有着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民调解员单秀枝向原告小刘解释道,该法条所指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而在你们两个的纠纷中,不存在以上行为,被告也愿意退换货,属于一般性错误,并不构成欺诈行为,所以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人民调解员单秀枝给原告母子耐心地解释道。

经过调解,原告对法律有了重新的认识,同时看到母亲对这台误以为“调包”的手机如此爱不释手,同意接受200元补偿留下手机,随后,补偿款打到了小刘的微信账户上。

龙亭法院提醒商家注意,发货一定要小心,如构成欺诈,要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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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