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22期】

降低企业破产成本

提速助力破产办理

近日,汝城法院依据该院制定的《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减免缓交相关问题的规定》,为汝城县某公司缓交诉讼费5500元,进一步降低企业破产成本,强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汝城县某公司是一家建材生产企业,多年来未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早已资不抵债,债权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汝城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案件受理后,随机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但管理人未实际接管该公司任何财产,且该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汝城法院于2024年9月17日宣告该公司破产,但企业债务未能得到实际化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根本保障。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四名股东追缴出资未果。因管理人未实际接管任何财产,债权人也不愿意承担诉讼费,致使管理人一直未能提起追缴出资破产衍生诉讼。

为减轻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维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的四名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际出资,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引导其向法院申请诉讼费减免或缓交。立案庭根据该院规定,为该公司缓交诉讼费5500元。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汝城法院立足立审执工作实际,对于办理破产案件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企举措,先后出台了《汝城县人民法院、汝城县财政局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汝城县人民法院、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汝城县人民法院、汝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汝城县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减免缓交相关问题的规定》。这些举措不仅为破产企业“减负”,为提升破产审理效率提供制度性保障,提高了法院破产案件债务清偿比例及破产财产“回收率”,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

下一步,汝城法院将继续围绕破产审理的重点疑难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深化破产审理创新举措,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更好地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全县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供 稿」何波纲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