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余年前,“温暖全世界” 这一广告语,使得 “鄂尔多斯” 开始走入大众的视线。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公司)于 1980 年成立,从一家单纯加工羊绒制品的企业逐步发展起来。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如今它已经成为一家集纺织服装、电力、冶金、化工、矿产、新能源等多产业协同发展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市企业,“鄂尔多斯” 这个品牌的羊绒服装也已经家喻户晓。鄂尔多斯公司发现,河南省商丘市的两家关联公司在经营宣传过程中,突出使用了“鄂罗多斯” 与 “ELUODUOSI”标识。鄂尔多斯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其第 5014980 号 “鄂尔多斯 ERDOS 及图”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对自身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展开了维权行动。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申请“鄂尔多斯”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4月20日获准注册,注册登记号为第5014980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25类:服装等。
商丘市汇丰百货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ELUODUOSI”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登记号为第3316279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汇丰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注册“鄂罗多斯”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5类。汇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将“鄂罗多斯”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商丘市鄂罗多斯品牌管理公司(下称鄂罗多斯公司),但后因三年未使用被无效宣告。鄂罗多斯公司与汇丰公司通过网络宣传“鄂罗多斯”、“ELUODUOSI”,并在服装商品上突出使用“鄂罗多斯”、“ELUODUOSI”。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鄂罗多斯公司已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商丘市诺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鄂尔多斯公司发现在淘宝网上有一家名为“鄂罗多斯羊绒”的网店,主营羊绒衫、毛呢外套、夏装等商品,该店还在新浪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同步通过“鄂罗多斯”账号进行宣传及推广。在完成取证等工作后,鄂尔多斯公司将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鄂罗多斯公司停止使用“鄂罗多斯”作为企业字号并变更现有企业名称不得包含“鄂尔多斯”或与“鄂尔多斯”相近似的文字,同时二者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一审结果:(2024)豫1403知民初678号判决: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鄂尔多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鄂罗多斯羊绒”系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设立、经营及宣传、推广,而且从时间上看宣传日期为2014年至2019年,在此时间段鄂罗多斯公司对第33162793号“ELUODUOSI”商标享有合法使用权,鄂罗多斯公司并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鄂罗多斯公司享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而且其企业字号与鄂尔多斯公司的商标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鄂罗多斯公司使用其企业字号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鄂尔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而且鄂罗多斯公司经营服装商品,与鄂尔多斯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其字号和商标,仍恶意攀附注册“鄂罗多斯”字号,应判令其停止使用“鄂罗多斯”字号。
二审结果:(2024)豫 14 知民终 26 号民事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鄂尔多斯”系列商标之一,涉案商标在服装领域具有显著特征和较高知名度。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并未规范使用“ELUODUOSI”商标或“鄂罗多斯”字号,在其宣传页面的显著位置进行服装销售宣传,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或服务源自鄂尔多斯公司或者与鄂尔多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犯了鄂尔多斯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鄂罗多斯公司在明知“鄂尔多斯”系列商标专用权存在的情况下,仍将与“鄂尔多斯”系列商标近似的“鄂罗多斯”登记为企业字号开展同业经营,足以引人误认为是鄂尔多斯公司的商品或者与鄂尔多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鄂尔多斯公司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停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鄂罗多斯”与“ELUODUOSI”标识,共同赔偿鄂尔多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鄂罗多斯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鄂尔多斯”或与“鄂尔多斯”相近似的文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对于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近似标识的判断方法和尺度,不论从商标法意义上还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都是趋同的。因此,对于标识近似与否的判断可以用于评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之,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在商业中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对于对于鄂尔多斯的商标问题,你有怎样的看法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或者私信我们噢~期待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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