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投资决策、分配规则之外,监察人与其他信托当事方权利冲突、方案变更、受托人更换、信托终止等一系列设置的协调,以及复杂架构中家族治理与家族企业治理之间的边界与竞合等问题中,哪些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所有这些问题如果脱离了实际的案例,其实是无法去分析轻重缓急的。就像有些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替代遗嘱使用,委托人死亡则信托财产一次性分配完毕,那么此时最重要的自然是投资决策和分配规则,委托人如果年龄足够大甚至就不太必要考量信托的变更以及受托人的更换等问题。
相反,如果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几代家庭成员的利益的,那么就必须要去考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信托何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变更的问题,以适应外界发生的变化。相应的当时当刻的分配方案设置反而可能不再是最为重要的。而如何确保信托在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进行运作之后,分配方案可以以符合委托人期待的方式根据家庭情况、信托财产情况以及受益人个体情况等因素进行妥善调整和运作可能才是更为重要的。
有的信托受托人深得信任,有的则需要设置保护人予以监督,有的信托财产以现金为主,有的则可能是股权、不动产等特殊财产。一言以蔽之,委托人不同的情况和需求,会导向天差地别的信托设计方案,自然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侧重点和处理方式。如果要概况性的去找一个最需要重视的矛盾的话,可能可以总结为委托人的期待状态与信托运作的现实效果之间的矛盾。
二、对于家族信托来说,还有哪些长期风险点?
如果信托在一个极长的时间维度存续的话,可能确实有一些风险是信托设计之初容易被忽视的。存续时间越长的信托,越是会面对难以预估的内外部环境变化。投资环境、法律规定甚至社会环境可能发生变化,自然人将面对生老病死,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客观不能再管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各种组织机构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所以如果信托的存续期限如果不做一个限制,又一定要去考量其中的具体风险,可能是没有止境的。
相应的,如果要通过穷尽的方式去应对这些风险也是没有意义的。就比如担任保护人的自然人,可能会死亡,也可能会失踪,失踪后又可能出现,壮年时可能遭遇意外失能,也可能经过治疗恢复。而只要信托持续的时间足够长,每一任保护人都有可能面对这些问题。那么要针对每一个问题在信托内设计一个答案就是不可能的。
所以信托存续的时间越长,就越是应该在抽象而非具体的层面去讨论风险的问题,防范这些风险的方式也并非是一一应对,而是在信托运行上,设置一种可以面对未知风险,自行运作和调节的制度。
三、由于家族信托具有的长期性,从一开始就拿出一份相对完美的方案是否不太可能?
家族信托存续的时间越长,就越是不可能存在一个完美的方案。任何人为设计的制度,都会有奔溃的一天。就像三体中的黑暗森林威慑,只是更换了一个执剑人就立刻土崩瓦解,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社会本身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托所存在的内外部环境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我们或许可以预测十年以后的事,但三十年以后甚至五十年以后呢。
跟很多人认知不同的是,信托设立时设计的越精密,越是看起来完美的信托方案,可能越难以经受时间的大浪淘沙。好比精密的钟表,其中只要有一个齿轮出现问题,就会让整个装置停滞。一个大小事务都要依赖保护人决策或是制衡的信托设计,看似能更好的实现委托人意愿,但保护人简单发个烧就可能使得信托无法运作。相反越是“粗糙”的方案设计,才可能会运作得更为长久。举个最极端的例子,信托方案就是一句话,“受托人为了家族直系血亲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那么只要受托人始终尽职履责,在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信托反而可能永远运作下去。
四、如何拿出一份理想的家族信托方案?
如果要讨论如何拿出一份理想的方案,首先要考虑什么是“理想”。如果将委托人的意愿比作一棵大树,要让每一片树叶都保持长青,可能整棵树都活不了多久。但如果接受枝叶的凋零,那么枝叶可能会不断更替,但主干却能够长期存活。对于信托来说也是一样的,只要能让委托人最主要的意愿得以长期实现,就是一个理想的方案,而非是将委托人的意愿事无巨细的贯彻在信托的各个方面。
至于如何拿出一份理想的方案,其实关键就在于信托的根本,也就是“信任”二字。只要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具有足够的信任,自然可以授予受托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让不同时期的受托人,根据当时当刻的环境,以最合理的方式对信托进行管理,来实现委托人最主要的意愿。
所以对于委托人来说,找到那份“信任”才是拿出最理想方案的关键,其他技术层面的设计,反而是次一级的东西了。当然这种方案只存在于理想之中,是不太可能实现的。现实中对于以长期存续为目标的家族信托来说,信托方案其实就是在赋予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与对受托人的不信任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五、现阶段与家族信托相关的争议纠纷,大多并非发生在信托方案层面,往往集中在底层产品出现问题导致家族信托投资产生亏损。产生亏损通常由哪些原因导致?
由于家族信托底层投资的产品种类是有多种类型的,那么亏损的原因自然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投资权益类产品的亏损,可能和二级市场的波动有关。投资非标信托的话,政信项目和房地产项目自然也有各自不同的风险会导致亏损。当然,如果排除人为因素的话,这些亏损都可以归结为投资风险。
但是,其实人为因素是不能排除的,这里并不是在说故意导致投资亏损。而是家族信托在选择投资产品的过程中,受托人是否尽到了信义义务的问题。目前家族信托的业务模式,选择投资产品或是投资产品范围的人,往往是可以从投资交易中直接获益的。这种情况下,不谈违反信义义务的问题,也很难去评价做出投资决策或建议的机构在整个过程中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做出投资决策或建议的机构,在投研能力方面也可能天差地别。不过目前这样的业务模式可能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这和部分家族信托业务设立的出发点本就是投资理财可能存在着互相作用的关系。
六、有什么样的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委托人,可能会有三点建议。
一是,妥善选择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机构,需要对相关机构的股东背景、历史业绩和风险舆情等因素有充分的了解。
二是,对于具体的投资决策,还是要有一定的知情意识,最好是决定权。对于底层投资的产品或是项目,需要有充分的理解和风险评估,不能仅仅着眼于预期收益率的数字。
三是,对于信托设立的目的要有明确的认知。不能一味追求收益,要做好投资配置。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在投资决策上要预留好足够的空间抵御风险。
作者:唐潮 律师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
婚姻家事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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