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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不仅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同时也污染了大气环境,我县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县城区范围内及城区以外所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继续在全县禁放区域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一)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按庐城城区规划,东至外环东路(含路面以东城东医院、名人馆及康复中心),南至外环南路,西至城西大道--苏河路--金汤路--秉璋路(原长冲路)--外环西路,北至外环北路(新军二路),以上区域均包含路面在内。

2、城区以外所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任何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被记录档案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1-82568319

附件一:庐江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庐江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庐城城区规划,东至外环东路(含路面以东城东医院、名人馆及康复中心),南至外环南路,西至城西大道--苏河路--金汤路--秉璋路(原长冲路)--外环西路,北至外环北路(新军二路),以上区域均包含路面在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劝阻,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宾馆、酒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其他禁放工作人员劝阻、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110”举报,并留下姓名和电话号码,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于一周内对首名举报人兑现奖金200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二: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案例

案例1、2024年10月30日11时许,吴某某在明知庐江县岗湾街道马元安置房北区属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情况下,燃放了一盘“大地红”爆竹,被庐江县公安局岗湾派出所查获,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燃放烟花爆竹。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某予以罚款一百元的处罚。

案例2、2024年11月5日16时许,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同大镇紫荆村第十三村民组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在其家中储存烟花爆竹爆竹33箱,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11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对其非法储存的33箱烟花爆竹移交应急部门进行处理。

案例3、2024年11月9日10时许,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盛桥中队在庐江县冶父山镇石山社区境内检查车辆时,查获马某某驾驶的车辆里存放有烟花爆竹共31件,案件移交冶父山派出所办理。因其未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11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六日并没收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31件的处罚。

案例4、2024年11月12日18时许,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石头中队在合铜路高台路口检查车辆时,查获吕某某驾驶的车辆里存放有烟花爆竹共120件,案件移交金牛派出所办理。同时,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摸排发现,在岗湾街道棋盘村境内吕某某租用的民房内有非法存放烟花爆竹648件。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案例5、2024年11月13日20时许,庐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会同泥河派出所查获存储在泥河镇月形村业院村民组一民房内及杜某车辆上的烟花爆竹共745件,杜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存储危险物质。11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对杜某、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三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没收杜某非法运输、存储的烟花爆竹745件的处罚。

案例6、2024年11月14日18时许,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裴岗中队在庐江县白湖镇境内检查车辆时,查获蔡某某驾驶的车辆里存放有烟花爆竹共55件,案件移交白湖派出所办理,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11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蔡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没收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55件的处罚。

庐江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办公室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