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人编了一个案例普法,编出来的故事是说有一对夫妻,育有一个女儿,为了让女儿上个好学校,他们想买学区房。
结果他们名下的房子达标了,买不了新的了,于是丈夫决定假离婚,这样就多出来一个名额买房。
然后他们就把房子分了,女儿判给了妻子,现在就成了前夫和前妻。等到他们买好了房子,女儿上了学,前夫想复婚,前妻说复婚是不可能的,新买的学区房也是我的,女儿也不是你的。
于是前夫大怒,将前妻告上法庭。
但是离婚手续是合法的东西,财产分割也是真实的意思,女儿也确实不是丈夫的,于是丈夫要不回来财产,顶多赔一些精神损失费。
故事是假的,普法的心是真的,故事虽然听起来离谱,但是确实也合理。如果是丈夫发现了妻子出轨,要求离婚,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房子也就该这么分,也是一人一套,女儿大概率也是跟女方,最后的结局照旧是赔钱了事。
想着很美好的出轨过错方全责,也只是想着很美好,有网友把新二十条叫做男惊条约,也就是这个意思,只要女方的生活能力有问题或者有别的经济问题,房子还是得本着照顾的原则分。
男方必然震惊,所以就叫男惊条约。这个故事是假的,但是不影响还有真的故事,前几天有一对夫妻也要离婚,原本两人经济能力不行,只能经常靠公婆资助生活,才能买房买车,结果结婚数年,女方提出离婚。
结果在诉讼期间,男方父母拿出了一张欠条,要求他们一起还欠款,一看欠款竟然有九百万。
女方说不知道这个欠条,原来是这些年男方和自己的父母签的,结婚这么多年,男方父母陆陆续续给小家庭打了几百万,有的备注是房款,有的备注是车款,还有的备注是还贷。
这些借条还都约定了还款日期。同时约定,逾期不还,未还部分需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小张未按期还款,发生法律纠纷,律师费需要由小张承担。
女方表示不接受,说这些欠条都是编出来的,她坚持认为,这些钱都是开公司的公婆赠与。
法院的判决不一样,法院认为,这些借条是真的,但是涉案借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的共同财产处理。
法院认为,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除有钱款交付的事实外,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借贷合意也是关键要素之一,二者缺一不可。
至于其他的钱,法院认为,这位公公,当然现在已经是前公公的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前儿媳妇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因此,这些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前儿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儿子自己还。
男方对女方,是买房买车,甚至生孩子之前直接打了一百万元,女方说借条是男方随便编的,甚至有的日期都对不上,说明男方从来没想过这一出,没想过离婚,甚至没有算计,最后编都能编错。
这个女方离婚要分钱走,但是不承担债务,这就是版本。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你问我合理不合理,我一定要说不合理。现在的问题是,就算婚前做了婚前财产公证也没有用,只要遇到这样的女的,就是要倒霉。
之前我国的上海市流行一种骗钱的女人,嫁过去就让男方把小房子换成大的,然后离婚。就算是不领证都避免不了这个问题,因为有的法官会按照同居等于事实婚姻来判,就算没有领证,财产还是可以分走。
更别说这个案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规定的很明确,那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就是共同债务,但是法官可以看不到。
这就是自由量裁权。
那么大家都有美好的未来,毕竟法官可以自由量裁,可以喂猫,女方可以去取钱,可以挥霍,男方可以去北汽买车。
总不能拦着男方不让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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