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生效。很多人好奇,《管理办法》是什么?与普通老百姓有何关系?
我们在看一些普法的影视剧时,可能会看到这样的情节:某某地区的龙头企业为了拿下某块地皮用于开发,组织该地皮上的村子拆迁。拆迁工作正式开始前,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找到该村的村长,承诺如果能够帮企业顺利拆迁,未来的新项目可以给多少股权或分成。在《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该村的村长可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方法获取一些股权和收益,并且不被人发现。但是,在《管理办法》出台后,某些人想要神不知鬼不觉地获利是比较难的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管理办法》都明确了哪些内容。
首先,明确了需要备案的主体。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都需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其中,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但是,如果中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同时,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可以豁免备案要求。
其次,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第三,明确了备案时应填报的具体信息。在进行信息备案时,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等。
《管理办法》可能看起来和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和咱们还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它会让原本“隐居幕后”的各位股东们逐渐浮出水面,提高市场的透明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对于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腐败等方面存在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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