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超 吴婷 记者 张晓培)购买一套“学区房”,当这套房屋过户之后,卖方两年多才迁出户口,导致买方的孩子未能在心仪的学校上学。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学区房”引发纠纷的案件,判决卖方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

2020年8月6日,王某(房屋出卖人)与孙某(房屋买受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购买王某所有的房屋,房屋存在户口,王某承诺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户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未如期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按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

2020年8月31日,该房屋过户。随后买方多次催促卖方将房屋上的户籍关系迁出,卖方回复没有地方迁出,于是置之不理,直到2023年2月2日,王某才将案涉房屋中郭某等二人的户口迁出。因王某违约,孙某向经开区法院起诉主张王某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17.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王某之间签订书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王某应于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户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户口迁出。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2年8月10日近两年的时间内,双方就户口迁出事宜多次进行协商,孙某一直催促王某履行户口迁出义务,但王某一直未能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双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王某的主观认知、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给孙某家庭造成的实际影响,酌定王某向孙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称,本案中,卖房人明知购房人购房是为子女上学落户,却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户口迁出义务,最终导致购房人无法及时将户口迁入,孩子也因此未能进入心仪的学校,买方的主要合同目标未能实现,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