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充值,后消费,消费享优惠”。如今,“预付费会员卡”的消费模式在美容、健身等行业层出不穷。伴随着商家打折、优惠的允诺,许多消费者会预先进行大额充值,但充值容易退款难,消费者寻求退款时往往面临重重阻碍。本案的傅女士便遇到了这一难题。
01
案情简介
2021年,傅女士在上海某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容公司”)充值办理了2万余元的会员卡,接受过数次美容服务后,傅女士认为效果不尽如人意,申请退款却遭到拒绝,后续甚至无法联系上美容公司。无奈之下,傅女士拨打12345市民热线提起消费投诉,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将该案委托至上海徐汇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智调”)进行调解。
02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接到该投诉工单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便着手组织调解。在调解现场,傅女士表示接受数次美容服务后,自己的皮肤状态并未得到改善。美容公司的地址还进行过搬迁,这属于欺骗属于消费者的行为。美容公司则表示,傅女士系自愿办卡并充值,已按照合同约定享受优惠;美容项目的效果因人而异,其服务不存在缺陷;店铺搬迁系疫情原因,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因而拒绝退款。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休。
调解员劝解双方先行“熄火”,理性表达诉求。为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与矛盾双方分别进行沟通。调解员向傅女士指出,其客观上接受了对方提供的美容服务,是否达到个人预期存在较强主观性,无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衡量。傅女士坚持自己对美容公司已丧失信任,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调解员适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向傅女士解释美容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无法强制对方退费,但考虑到其强烈的退费意愿,愿意从中斡旋。
随后,调解员向美容公司转述了傅女士的想法和诉求,并解释傅女士由于美容效果不佳已经心存芥蒂,若继续履行合同今后也难免有摩擦,于双方无益,希望美容公司换位思考,体谅消费者的心情。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美容公司也表示作为商家不愿与顾客针锋相对,希望和气生财。
调解员见双方态度都所缓和,便趁热打铁组织傅女士和美容公司协商退费事宜。最终,傅女士同意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美容公司也同意将剩余金额扣除违约金共计16000元一次性退还给傅女士,并当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结清。
案结事了后,调解员并没有止步于此,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调解员指出在消费者预付消费时,应谨慎充值,理性交易,准确判断自己的消费需求,避免冲动消费和大额储值;全面了解经营者的情况,不能轻信商家广告宣传和优惠力度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察觉经营者经营状况异常,要注意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同时,调解员劝诫美容公司,发行会员卡时,要切实向消费者履行提醒义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规范订立合同,明确合同所载权利义务,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坚持诚信经营,确保服务品质,避免“储值前后两幅面孔”“充值容易划卡难”等问题的发生;出现经营业务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以此为戒并向调解员连连道谢。
相关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供稿:促法科程新格、
上海徐汇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
编辑:张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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