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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些建筑公司中标后,会将工程项目层层分包到相关公司或个人,也就是所谓的包工头负责具体施工,而不少包工头也会雇佣工人参与工程。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那么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甲公司在中标某项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罗某,并与罗某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23年3月,罗某雇佣王某从事上述工程的粉刷工作。2023年4月,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活动架上摔落受伤。事发后,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对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后王某以甲公司为被告,罗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认为,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对王某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层层分包,该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罗某,王某受罗某雇佣并在工作中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通常情况下,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用人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应由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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