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女子带着厚厚的材料奔走,神色疲惫,是什么让她如此奔波?原来是宅基地征收后,说好的安置房迟迟不见踪影。那么,征收有诺难兑现,拆迁补偿协议中安置义务如何保障?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西赣州的某处宅院,承载着石女士过往的记忆。宅院的大门的两侧,一副褪色的春联还残留着些许春节时的喜庆氛围。周围是片郁郁葱葱的竹林,修长的竹子节节向上,竹叶在风中沙沙作响,几年前,石女士经常在院中小憩,听着虫鸣鸟叫,享受时光的美好。
然而,这样的宁静却被征收部门的一纸征收通知打破。从此,石女士的生活陷入无尽的等待和烦恼之中。2018年7月,石女士的房屋被征收部门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承诺会为石女士家提供拆迁安置房。于是,石女士爽快地在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他们告别熟悉的宅院,暂住在亲戚家狭小的房间里。
起初,石女士满心期待地憧憬着未来的安置房。她时常会想象,新的房子会有明亮的窗户,阳光可以毫无阻拦地照进来。每当想到这些,石女士的脸上都会浮现出微笑,仿佛那些美好的画面已经成为现实。
可是,一晃六年过去了,安置的消息石沉大海。石女士开始坐立不安,她无数次地来到征收部门询问情况。对方总是是用些模棱两可的话语来回应她,“再等等吧,正在安排。”这样的回答让石女士的心里像压了一块大石头,越来越沉重。她不明白,为什么白纸黑字签下的协议,征收部门却不履行。
夜晚,石女士躺在床上,望着漆黑的天花板,眼泪不禁夺眶而出。“我们只是想要一个安身之所,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征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安置义务。现征收部门未按时交付安置房构成违约,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石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限期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同时就未按时安置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要求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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