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概念及如何适用的规定。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实际的需要,刑法规定了一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等等。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或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能受理,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司法机关则不能主动追诉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有权进行告诉的有三种人:
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受强制”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或者阻碍,如被捆绑、拘禁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原第三款作了修改,将该条中“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修改为“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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