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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有主动选择权、且有能力影响或左右形势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保持克制忍让之道,不惹事不挑事,更不要激化矛盾冲突。这与一个人是否为“幸福者”无关,而是做人的一种基本涵养和素质。

撰文丨魏英杰

最近,几起突发公共事件,让人心有余悸,“幸福者退让原则”这个概念也重新流传开来。

据说,这个概念是法律学者罗翔提出来的,原话是:

如果你家庭幸福,在外遇到别人刺激你、挑衅甚至谩骂你,不要跟他纠缠不清,要懂得避开忍让,因为你家里有人在等你平安归来,这就是“幸福者退让原则”。

我没找到原视频,不过这段话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就是说,出门在外,该认怂的时候就要认怂,不要为了争口气,让自己置身于险境。

单从这个意思讲,一点都不新鲜。作为老子和孔子思想的发源地,中国自古以来就盛行类似观念。比如我们常说的,“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都有这个意思。

但是,“幸福者退让原则”真的这么管用,是否经得起仔细推敲?或者说,在任何场景下,这样做都是对的吗?

作为一种思维训练,不妨多从几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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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活小常识,不出风头、不盛气凌人、不开赌气车,都是有道理的。所谓“幸福者退让”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是对的,也很管用。

在这方面,我有切身体会。很多人知道我老家在福建泉州,但我出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居然不知道闽南人是属于大嗓门的。

记得有一年,有外省朋友来找我,我去厦门机场迎接。那时候还没有高铁,出机场后打从事营运的私家车是最方便的回程方式。一出机场,很多司机就围了过来,纷纷问要去哪里,要不要打车。

这种私家车没有明码标价,价格要自己谈。我一边带着朋友往外面走,一边用本地话跟司机讲价格。可能是每个人都刻意抬高了嗓门,结果把我朋友吓了一跳,以为我们是在吵架。

后来我到上海、杭州等地工作,平时也喜欢在办公室大谈时事。虽然改用普通话了,似乎并没有改掉大嗓门的毛病。例证就是,每次开车出门,老婆总要叮嘱,你不要跟人吵架。因为那时候城区道路很堵,交通秩序不太好,难免会有别车、摩擦的情况。

虽然我自认为是正常地在跟人说话,但老婆总是说我,你那架势好像要冲上去跟人干仗一样。她说,没必要,你又不知道对方是什么样的人,万一人家是个狠人呢,不是吃亏了吗?我跟她说,其实我胆子很小,从小就没怎么跟人打过架,在班里都是被人欺负的那个。

不过,老婆的教导一直记在心里。谁知道呢,当你在路上碰到一个陌生人,也许他正心情不好,也许他生活落魄,反正万一碰上一个跟你比狠的,最终吃亏还是自己。

不是说了,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哪怕你也是光脚的,但你有家有口有软肋,你还有比狠的本钱吗?

记得那年有个报道,讲有个人骑自行车跟一辆小车剐蹭。骑自行车的人,迎上去刚要开口说话,没想到小车车主下车来,一言不发,拎起他的自行车,直接往边上的河道扔了下去。你瞧,未必说骑自行车就是光脚的,而开小车的就是“幸福者”。所谓“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个人也是如此。

幸福与否,退不退让,因人而异,各凭本性。客观来讲,有软肋的、惜命的、有钱的,遇到这种狭路相逢的情形,先让一步基本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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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什么要说,“幸福者退让”这个概念,经不起推敲呢?

主要在于,这个概念太绝对化了。谁是“幸福者”?一定是“幸福者”才需要退让吗?谦和、忍让,难道是“幸福者”才具有的品质?

从这些角度去看问题,“幸福者退让”显然是以偏概全。就像前面讲的,个人是否“幸福”,只是遇事退一步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并不是必要条件。或者说,个人幸福与否,在“狭路相逢”这种博弈条件下,虽然会成为一个人是否退让的一种考量,但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

按照逻辑学的说法,“幸福”既不是“退让”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而只是在概率上存在这种可能性。

有人把“幸福者退让”理解为“我命贵,我先退”,更不科学。这个说法,割舍了一个人在这种博弈条件下,也会受到性格、心情等其他各种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而是直接以个人经济状况为充要条件,失之偏颇。

就像上面提到的例子,骑自行车的和开私家车的,表面看后者属于“幸福者”,而实际上,开私家车的未必幸福,骑自行车的也未必不幸福。换一种可能性,开私家车也可能是“幸福者”,但那天碰巧急火攻心,豁出去了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只能说,“幸福者退让”是一种应然,却不是一种实然。认真看罗翔的话,也是说“应当这么做”,而不是说“必须这么做”或者“一定会这样”。

也只有把“幸福者退让”当作应然,逻辑上才能基本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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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便如此,一味强调“幸福者退让”,也有很大问题。

遇事先保护好自己,这当然是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秩序、道德、责任、正义等现代社会赖于维系的根本原则,都可以弃之不顾。

这就好比排队的时候碰到有人插队,如果多数人都本着“幸福者退让原则”,不想惹事、不愿得罪人,由着他人乱来,最后会变成什么样子?

这样的直接后果是,不会有排队这事情了,谁力气大,谁不讲道德,谁排到前面去。长久的伤害,是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胆子大的横着走,胆子小的受损害受侮辱。

试问,这样的社会还正常社会吗?那些自以为“命贵”的人,还能是“幸福者”吗?且不说,这个社会还要不要鼓励见义勇为,还要不要“路见不平一声吼”?

按照所谓“幸福者退让原则”,路上看到老人倒地,不去扶起才是“正确”的应对方式。因为这个老人可能“讹”你,或者把老人撞倒在地的肇事者,可能连你一起欺负,对你造成严重伤害。

正好听闻一位前女同事,值夜班后回家路上,骑电动车过马路时被另一骑电动车的大叔闯红灯撞倒了。她大半夜躺在马路中间,疼痛难忍,爬不起来(送医后查出盆骨两处骨折)。

她让这位肇事大叔扶她起来,没想到这个大叔恶狠狠地说:我绝对不会扶你的,到时候你讹上我了怎么办?她请求边上过路的人扶她一把,可所有人都冷冰冰地看着她,远远逃开。她就这样躺在马路上,直到十几分钟后110警察到来。是的,你没看错,在这之前没有一个人上去扶她。

试问,我这位家庭幸福的前同事,还要保持“幸福者退让”的风度吗?而这个闯红灯撞人的大叔,遇事躲得比兔子还快的骚操作,难道也算是一种“幸福者退让”?那些不愿或不敢上去扶她的路人,该不会是同样秉持了“幸福者退让原则”?

这么说好像演绎过头了,但不妨想想,如果多数人都信奉“幸福者退让”,不论是非对错而只是一味地遇事先躲、遇强则怂,那么总有一天,冷漠自私将成为普遍风气,不公不法将横行肆虐。

难怪,有人说“幸福者退让”是一碗“毒鸡汤”,倒也不能说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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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分析下来,“幸福者退让原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其“应用场景”是有局限的,并不是通用准则,更不是万能膏药。

这就是,当一个人有主动选择权、且有能力影响或左右形势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保持克制忍让之道,不惹事不挑事,更不要激化矛盾冲突。这与一个人是否为“幸福者”无关,而是做人的一种基本涵养和素质。

就此可以看到,对于本文开头所讲的那些突发、极端恶性事件,完全用不上什么“幸福者退让原则”。

该类恶性事件的凶手往往是蓄意为之,他的极端行为与受害人怎么想、怎么做没有必然关系,再加上凶手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事发突然,令人措手不及,遑论其他。

当然,如果不幸遭遇此类事件,每个人的第一要务是要保护自身安全、远离现场。这时候,没有什么比保全自己性命更重要的了。

至于平时为人处世之道,我更欣赏一句大白话:没事别惹事,有事不怕事。

置身于现当下的语境,可以这么说:我们要努力地不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也要努力地不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