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在的美国总统继位法,在副总统(参议院议长)之后,排在第一位的人,是众议院议长,其次是参议院临时议长,再其次便是国务卿、财政部长等。

但是在以前,却不是这样。

美国建国时,甚至曾经讨论过让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作为副总统之后的总统继位人,也曾讨论过让国务卿作为副总统之后的总统继位人。

历史上,总统继位顺序,经历过数次变迁,直到2006年,才最终变成了现在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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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国会召开后,议员们就开始讨论当总统与副总统都出现状况后,该由谁来做总统的问题。

有人提议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有人提议国务卿,有人提议众议院议长,有人提议参议院临时议长。

两院互相拉扯了几次后,没有结果。直到第二届国会时,才确定了下来。

根据法律(An Act relative to the Election of a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declaring the Officer who shall act as President in case of Vacancies in the offices both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简称1792年总统继位法)第九条的规定:总统、副总统之后,便是参议院临时议长,然后是众议院议长,然后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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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时,参议院临时议长才是副总统之后的第一顺位继位人。

到了1886年,国会再次修改了法律

当时,经历了几次总统被刺、副总统任内死亡、参议院临时议长出缺等事件造成的一系列混乱后,人们觉得,是时候对《1792年总统继位法》进行一下修改了。

对1792年总统继位法的大修结果,便是《1886年总统继位法》的问世。

根据这部法律,国务卿才是副总统之后的第一顺位继位人,参议院临时议长与众议院议长被排除在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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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卿之后,便是财政部长、战争部长、司法部长、邮政部长、海军部长、内政部长,然后就没了。

现代总统继位顺序的形成,始于《1947年总统继位法》。

修改《1886年总统继位法》,是由杜鲁门总统首先提出的。他的理由是,如果国务卿等内阁成员排在总统与副总统之后的话,那么实际上就是让总统任命的人排在了前面。

彼时,第25修正案尚未问世。所以当副总统职位空缺时,总统并不能提名一位副总统(如今总统提名副总统,需要获得国会两院的分别批准)。

因此,如果在那时,当副总死亡、辞职后,那么国务卿就是总统的第一顺位继位人了。

杜鲁门认为,这简直跟国王指定某人为王储没有区别,必须得改!马上就改!

杜鲁门相信,不应该让国务卿这些非民选官员排在前面,而应该让参议院临时议长与众议院议长排在前面。

大家一听,都觉得杜鲁门说得有道理,那就动手改!

于是《1947年总统继位法》便问世了。此后的顺序便是: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国务卿、财政部长、战争部长、司法部长、邮政部长、海军部长、内政部长、农业部长、商务部长、劳工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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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战争部与海军部后来合并成了国防部,而邮政部也已经不存在了。

此后,每一次合并内阁部门、裁撤内阁部门,或是增加内阁部门时,这部法律也就会相应修改一次。

9/11事件后,美国成立了新的内阁部门——国土安全部。于是,国会又在2006年修改法律,将国土安全部长加进了总统继位顺序之中。

为什么拖了这么久呢?其中一个原因便是顺序问题。国土安全部很重要,所以,参议员德文(Mike DeWine)与戴维斯(Tom Davis)提议将国土安全部长排在第五位,即司法部长之后,内政部长之前。

也有议员觉得没必要那么排,毕竟这部法律要避免的就是极小极小概率的事件,去给他们排名太麻烦了,不如直接把新建的内阁部门的负责人直接放在继位顺序的最后一位。

后一种意见获胜了,于是,国会在2006年通过了《爱国者法USA PATRIOT Improvement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将国土安全部长放在了继位顺序的最后一位。

所以今天,美国总统的继位顺序是副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内政部长、农业部长、商务部长、劳工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长、交通部长、能源部长、教育部长、退伍军人事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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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副总统必须排在总统之后,因为这是宪法的要求。而副总统之后的人怎么排,是通过法律予以确定的,也就是说,随时可以改,只要国会与总统同意就行。

另外,即使是在总统继位顺序中,但是却不符合总统任职资格的人,也不得继任总统,轮到其顺序时,会被直接略过。

比如,如果众议院议长年龄未满35岁,参议院临时议长在美国出生时是外国国籍、国务卿未在美国居住满14年,那么此时,排副总统之后的第一顺位继任人便是财政部长。

前几天,有读者说,众议院议长是法理上的第三人。该读者以此为理由,认为众议院的权力要大一些。

其实不能这么讲,如果这成立的话,那么参议院议长(副总统)是第二人,顺序在众议院议长之前,而参议院临时议长又紧随其后。这样说下来,前四人就有两人是参议院的。而且,在建国后将近100年的时间里,副总统之后的继位人,并不是众议院议长,而是参议院临时议长。

也就是说,在迄今为止的美国历史中,参议院临时议长,在大多数时候,都是排在众议院议长之前的。而通过《1792年总统继位法》的国会,是第二届国会,签署那部法律的总统是华盛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