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针对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宋某某将盗窃的电缆卖至魏某某的废品回收站。魏某某在明知电缆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将其以36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电缆价值1万余元。
2024年9月,魏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鉴于魏某某无劣迹、前科,并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对魏某某不起诉后,案子看似了结,但却留有一个疑问:其行为是否不用受到任何处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魏某某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该院依法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同年11月,该局对魏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不起诉人免于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办检察官表示,“过去我们更多的案件都是通过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近年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通过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对免于刑事处罚但符合行政处罚的线索进行移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的情况,实现了行刑双向衔接。”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推动反向衔接工作高效开展,以检察履职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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