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什么?
是满屋被砸的一片狼藉,
是洁白墙上的斑驳血迹,
是难以遮掩的大块淤青,
是令人窒息的无法逃离……
当爱情成为要挟的借口,
当教育演变成伤害的理由,
家不再是温馨的避风港,
反成了你死我活的角斗场。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
湖南高院推出反家暴漫画作品,
揭开家暴误区,
希望能够给陷入困境的朋友们一些勇气,
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
守护家庭和谐,共筑反家暴防线!
01
家庭暴力并不局限在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其在附则中增加了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不要以为没有一纸婚约的约束,就能随意打骂对方。
02
不是只有肢体冲突才叫家庭暴力,小心亲密关系中的隐形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类型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03
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过度体罚等行为导致孩子身体或心理上受到伤害的,构成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长对孩子一旦有涉嫌家暴的行为,法院将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一时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0
4
进入婚姻的围城,就再也难以逃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一方遭遇家暴离婚,还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05
家暴绝对不是家务事,发现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6
分手、离婚后仍受到对方纠缠、尾随,发生此类行为,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07
虽然家暴受害者多为女性,但在家庭暴力中,施害者和受害者没有性别限定。受男性尊严、“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男性在遭受家暴后会选择忍气吞声,很少向外界求助。男性在遭受家暴时,同样拥有寻求帮助和保护的权利,也可以报警,向妇联寻求帮助,向村委会、居委会或司法机关申请调解,申请人身保护令等。
08
发生家暴行为,取证困难是受害者面临的真实情境,如何摆脱困境,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对方的施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很多人觉得家暴离我们很遥远,
然而遭受家暴侵害的朋友,
可能没有办法向外人提起,
只能用沉默掩盖一切。
或许他们曾向你发出过微弱的信号,
请提高警觉及时给予帮助,
拒绝家暴,不只是今天!
策划:以白、李元
漫画:滕云、欧阳多闻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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