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加入CPTPP的新闻很多,CPTPP的要求是很高的,其中就有一项“稳定透明的政治体制”的要求。这方面究竟做得怎么样?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体会,如果去相关部门办过事的朋友就有一定的体会,如果遇上过一些大事的朋友可能就会有深刻的体会了。
我们今天就来谈一谈税务稽查时,查到增值税偷税时的处理方式,对当事人是否公平的问题。哪怕偷税人是违法,甚至是犯罪,也应该把事实与惩罚各算各的,公平对待犯错的人。因为在一个经济体中,这类事件总是不可避免的,犯错的人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是让其承受远超其错误本身的责任,听说这就叫“过罚相当”。
我们就拿一个真实案例的简化和改编数据说一说这件事。某企业被稽查后,发现少计收入8000万元,为此给出了要求其补交增值税920.4万元的结论。表面上看似乎没有问题,稽查部门列了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近十个法律法规等文件,甚至摘录在其决定书之中。
但是,这家企业这项业务的真实情况却是这样的:
还不说可能存在的其他可抵扣项,仅仅是进货至少就花掉了7200万,由于他采取了偷税的行为,进货时当然就没有主动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也无法再弥补了。如果这种实际情况完全不考虑的话,按此计算的出来的税款920.4万元是其实际应负担税款的10倍,这家企业是交不起的。
那么应不应该考虑呢?当然应该考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交税,是基于其立法基础而来的,“按票抵扣”只是征税中的技术手段,以技术手段来否定其立法基础当然是本末倒置。至于说软件系统不支持之类的,那就和没有筷子就只能看着一碗米饭,干巴巴饿死一样可笑。
光说可不行,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呢?当然是有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其中第一条第二款就规定了:
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除了库存中没有卖出去的那部分商品的进项税额,其他对应着那些销售额的采购额是可以计算进项税额的。应该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在企业经营的盈利能力下降明显,进销差价越来越小之后,不考虑进项而直接补税已经导致企业无力负担,国税总局等已经考虑到了这类问题,或者说接到了太多的反馈,为此专门发了上文。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的专业查税人员为何要故意忽略这个对纳税人极为重要和有利的文件呢?因为按这个文件来办案的话,可查收的税款就要少很多,基于各种考虑之后,他们就把主张该权利的事,留给纳税人自己了。
纳税人会不会主张呢?大多数纳税人都没有主张,或者说没有来得及主张。原因主要是被查出大额偷税后,纳税人处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恐惧中,而且这些纳税人一般只擅长做生意,不太可能是税务方面的专家。借助于第三方的专业人士行不行呢?理论上是可行的,但由于不靠谱的中介较多,加上刚被查的初期不见得就找到了合适的专业人士等原因,很多企业也就耽误了。
如果查税务人员催收税款特别急,说是交了税才会没事之类的话,纳税人在恐惧中就砸锅卖铁地筹款把税补了。超过实际应负担10倍的“应补税款”,钱从哪里来呢?利润当然不够,做生意的本钱搭上,甚至贷款先不着急还,再增加一些贷款,还有就是找亲戚朋友借,或者卖房卖车的都有。
就算这样努力筹钱,一般都还是不够的,因为后面我们要提到,还有接近“应补税款”金额的滞纳金的罚款,数百万或者近千万的缺口对中小商人并非是小事。这个时候最令人吃惊的事情往往就会突然降临,那就是开始控制人了,羁押主要负责人,进一步逼着该企业想办法补齐罚款等。补齐了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不好说,实务大多数也被追究了。范冰冰首犯偷税不是免以追究了吗?原因很简单,谁都有她的资源,这个社会就和谐了。
这个时候提出税款计算有误行吗?有点晚了,半年的诉讼时效期往往已经过了;其他救济途径也有,但还是很难取得较好的结果。这样的处理算不算套路,甚至步步为营呢?不管这些单位承不承认,至少看起来很像,实际上也是一步步把这些犯错的企业逼得倾家荡产。
有人会说,就是要以此看起来过于严厉的惩罚来警示后来者不敢再偷税了。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因为法律上已经有专门的惩罚性措施了,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就是相当严厉的措施了,我们就算最低的50%吧。还有滞纳金,如果所查的税是前几年的,按每天万分之五算,也差不多要达到税款的50%了,实际上偷税者起码都会接受比实际申报多承担一倍甚至更多的“损失”。这已经是极为严厉的惩罚了,钱这件事可不好说,当年司马迁就因为没钱,只能选择宫刑,但凡他有一点办法,也不会做那样的选择。挤一挤也没有,还不是没有。但是,没有的话,可能就会被刑法认定为造成的税款损失极其重大,弄不好就会被重判。
办案的税务等部门,如果觉得对偷税人的处罚不够严厉,应该在罚款的倍数上做调整,而不是采用错算偷税款额度的方式来惩罚。也就说,偷税人虽然是有错在先的纳税人,但只要是纳税人,其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就不应被剥夺,也理应受到公平的处罚。而且纳税人以前已经交过很多的税款了,对财政的贡献并不小,税务部门也应该提供适当的服务,让他们有改错的机会。
这些做法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到CPTPP等贸易谈判,但是,只要存在不公平,而且是普遍性地存在这类不公平事件,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反映到市场上,给经营者们造成重大打击。有条件的商人就会想着跑路,没条件的商人可能就会躺平摆烂,这个时候就不好整了,而实际上已经存在大量的这类行为了。
我们再简单说一说,这些企业为何要大量偷税,实际上还是来自于“恶性竞争”,当有人偷税并以此形成竞争优势,比如可以在车辆加油时给出更大的优惠,其他的加油站就必须跟进,如果这时候不及时查处那些首先打破规矩的商家,就会在全行业漫延,最终导致普遍性地违法,因为不违法的商家,大多数已经被市场淘汰了。也就是说,公平严格的执法对商业环境的健康极其重要,不然的话,就总会是老实人吃亏。
在以前,征收手段比较原始,以纳税人的自觉和主动为主,很多的税收规定都带有“惩罚性”,目的是以此来震慑偷税等行为,同时减少可能的税款损失,很多规定过于严苛。当信息化手段等征管措施提升后,这种情况已经比较少见了,为此也出现了上述务实的新规定,后续的新法规也少了很多这类“不合理”的情况,但是仍然有很多内容已经过时,需要根据现在的环境重新考虑并修订。
公平是双向公平的,有错的人,不应该一棍子打死,战争时期的文明军队也是有军事法庭的,不见得啥都是当场击毙。希望以后的这类事件中,尽量更加公平,少一些套路,留一些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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