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房屋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 当事人能否提起房屋确权诉讼?

阅读提示: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当事人还能提起房屋确权诉讼吗?本文通过梳理案例库案例,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一、2022年1月18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马某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钟某某购买的登记在刘某、杨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查封期限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三年。

二、现吕某某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案涉房屋所有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但房屋存在被查封的障碍。
三、2023年2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203民初116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宣判后,吕某某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四、2023年10月17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2民终720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审查标准,王某某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权利能否对抗执行?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四川高院在裁定书中认定如下: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无法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予以解决。根据救济程序的正当性原则,不排除、不免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成立及能否对抗执行进行审查。

二、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借被执行人殷某之名实际出资购买、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享有实体权利。

三、王某某借名购买涉案房屋并不直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其对未予过户存在过错,同时无基于登记外观信赖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当认定王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执行。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前者只涉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属关系,后者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三方当事人的多个法律关系。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在其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为逃避强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用以对抗强制执行,引发虚假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法律关系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将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也更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

因此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2018年5月28日实施)

8.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4年1月1日实施)

第二百三十四条(原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案例库在裁判理由中进行了详细论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上述规定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订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本案上诉人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权属,该房屋已在(2022)冀0203民初275号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涉及到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利益,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针对上诉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诉请,上诉人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起诉状,称其已就解除(2022)冀0203民初275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及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着充分发挥诉讼资源解决纠纷的功能,上诉人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应在同案中一并解决。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7-2-091-001

吕某某诉刘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30号】

一、确权诉讼中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新加坡佳资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甘肃汇利源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5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佳资公司就案涉股权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佳资公司通过增资已经增持飞天大酒店17%的股权”,而该诉争的飞天工贸公司持有的飞天大酒店40%比例的股权已于2001年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原裁定依据该规定,裁定驳回佳资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代表判决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无法利用该判决排除房产的另案执行。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外人与湖南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60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祥盛贸易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首先,祥盛贸易公司提交的惠州中院(1997)惠中法房地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对案涉房产并未确权。湖南高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立投资公司的申请,依法执行(1994)湘高经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对广东省惠州市龙峰上排6号小区东4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拍卖。针对上述房产,祥盛贸易公司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惠州中院于1998年3月2日作出(1997)惠中法房地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内容为祥盛贸易公司与海信公司、房产开发公司的《房产买卖合同书》、《商品楼宇转让合同书》等继续履行;房产开发公司、海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交付房产给祥盛贸易公司使用。可见,该判决对案涉房产未进行确权,只是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和将房产交付使用,而房产交付是占有和使用的交付,并不代表上述房产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祥盛贸易公司承认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证和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等均登记在房产开发公司名下,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祥盛贸易公司对该房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

因此,祥盛贸易公司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已由其享有,且经(1997)惠中法房地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确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祥盛贸易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

另外,祥盛贸易公司认为(1994)湘高经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不符合常理,以及申请强制执行(1997)惠中法房地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及执行程序解决,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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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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