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林 记者 李子璇)日前,26岁的蔡某约上刘某、朱某、钱某三名好友,在淮安市洪泽区的一家饭店喝酒聚餐,酒后,刘某提议去盱眙县游玩。四人驾车前往盱眙途中,刘某抢着开车,结果发生了车祸,导致蔡某死亡。事后,蔡某父母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1万余元。近日,淮安市盱眙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晚,四人共饮数瓶白酒与啤酒。酒足饭饱之后,刘某提议到盱眙县游玩。起初,朱某和钱某并未响应,钱某深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于是劝阻道:“咱们都喝了酒,还是别开车了,找个地方休息一下吧。”然而,在劝说过程中,四个人都动起了心思,最终蔡某开着刘某的车载着其余三人前往盱眙。

途中,刘某突然要求蔡某将车辆交由他驾驶,蔡某拗不过,只好答应。当车辆行驶至一偏僻路段时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事故导致蔡某死亡,其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高达222.15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交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蔡某、朱某、钱某三人无责任。

事后,只有刘某赔偿了蔡某5万元,其余两人均未赔偿。于是,蔡某的父母将刘某、朱某和钱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损失共计91万余元。

法官表示,由于事发时没有录音录像,无法证实到底是谁提议酒后驾车,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劝阻行为,进而难以分配各方责任。法官分别与三名被告进行了谈话,之后,又前往事发饭店调取监控录像、询问老板和服务员,调阅了公安机关的办案卷宗,摸清了详细情况。

法院最终认定,蔡某与其他三人共同饮酒后驾乘机动车,均存在相应过错。法院判决,刘某在四人饮酒后提议到盱眙县,且事故发生时车辆由他驾驶,对事故发生及蔡某死亡的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641671.75元。蔡某明知自己饮酒,仍驾驶机动车,而后在刘某要求下将车辆交由同样饮酒的刘某驾驶,其对事故发生及自身死亡的后果同样存在较大过错,但小于刘某。

同时,经调解,法院认为,钱某虽然曾劝阻酒后驾车行为,但并未能阻止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朱某虽然未积极响应刘某的提议,但明知他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仍搭乘该车辆,因此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皆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