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榆金监罚决字〔2024〕2号 )显示,因贷款“三查”不审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做出如下处罚:1、对该行处以三十六万元罚款;2、对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常乐路支行客户经理田晨志处以警告。【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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