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非标题党,本律师亲自经办的案件,绝对是真人真事,真实经历。虽说抚养费纠纷不是一个复杂、繁琐的疑难案件,核心点是给付抚养费的依据和给付抚养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简单来说,即要不要给抚养费?给多少、怎么给?那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事,让案件变得复杂呢?请看案件简述:
甲男、乙女于2017年8月9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小甲抚养权随母亲乙,甲于每月5日支付小甲该月12000元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离婚后,甲乙随即口头达成抚养费变更为5000元/月,但未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事后,甲以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甲一直经营公司,从事教育行业。收入可观。但2019年遭遇新冠疫情影响,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开始负债。2020年1月公司无法经营而注销倒闭。甲身负巨额债务,艰难生存。同时,开始欠付小甲抚养费。
乙多次催付抚养费,甲无法每月准时支付,只能断断续续支付每月5000元抚养费,且很多时候需要由甲的父母代为支付小甲的抚养费,至2020年7月甲实际欠付4个月抚养费共20000元。但乙坚持要求甲每月准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2020年7月,乙委托律师到甲户籍所在地提起抚养费纠纷,主张以12000元每月的抚养费标准,要求甲一次性支付从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共36个月拖欠的抚养费,共252000元。
甲应诉并提出反诉,主张以每月5000元支付小甲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拖欠抚养费20000元。
庭审中,法官口头告知甲提出的反诉不成立,理由是本诉是依据离婚协议而履行的“给付之诉”,反诉是依据法律而降低抚养费的“变更之诉”,故另案处理……
是的。本案中承担抚养费义务的被告当事人提出反诉,是案件出现转折的事宜。
转折点的核心问题便是:依据法律而降低抚养费的“变更之诉”,能否作为反诉在依据离婚协议而履行的“给付之诉”的抚养费纠纷中提出并依法进行审理呢?
首先,“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这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一种重要体现。
其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
1特定的主体
在主体范围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即反诉的被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被告。
2本诉与反诉间具有牵连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的规定,反诉与本诉应当具有牵连关系。具体体现在:
a、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即本诉和反诉都是基于合同关系或者基于身份关系;
b、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本诉原告工厂失火牵连烧毁本诉被告工厂,本诉原告因本诉被告未按时交货提起诉讼主张违约责任,本诉被告因本诉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工厂失火而致使货损提起反诉;
c、反诉诉请与本诉诉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本诉发生继而引发反诉。
3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能够独立成诉
反诉应当具有诉的要素,即有明确的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受诉法院管辖。
4提起反诉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综上,本案系基于主张拖欠抚养费而提起一审本诉,反诉是同在一审程序基于情势变更主张降低抚养费而提起的反诉。本诉和反诉的原被告双方同一性,基于支付抚养费的同一法律关系而提起。故庭审中,FG口头以本诉是依据离婚协议而履行的“给付之诉”,反诉是依据法律而降低抚养费的“变更之诉”作为理由,告知被告另案处理。该告知有违法律关于“反诉”提起和成立的相关规定。
“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一种重要体现。当事人在提起反诉之前,应对诉的要素进行逐一审查,再审查反诉与本诉的主体、牵连关系等。合理运用反诉,既可以有效实现诉讼程序中的攻防转换,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无需“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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