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30日讯(记者 曹中原)29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公告称,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是2022年和2023年度,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

二是2024年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

邵长金作为公司董事长、季玉栋作为公司总经理、冯丽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付玉霞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新乡化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