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老赵与原配妻子离婚后,与比其小近二十岁的女大学生小丽结婚。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与原配妻子共同打拼出一番事业并育有一子,可谓事业家庭双丰收。
时间回到10年前,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婚姻生活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消磨中变得平淡如水。后老赵与原配妻子经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老赵的事业越做越好。在工作中他结识了比其小近二十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小丽年轻漂亮、聪明能干,充满了青春活力,让老赵沉迷其中。小丽也被老赵的成熟多金深深吸引。相处不久两人结婚,后育有一子,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病重期间,躺在病床上的老赵看着年轻漂亮的媳妇和尚未成年的小儿子,盘算着手里的财富,担心自己一旦逝去,这一切都得归于他人。
思来想去,他亲自写下一份遗嘱,约定自己一旦去世,名下的三套房产,其中一套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赵峰继承,第二套由与小丽生育之子赵东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全部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老赵在遗嘱下方签名,并注明了时间。
遗嘱立后不久,老赵便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赵峰及老赵父亲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留下的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问题。
小丽表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其再婚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合法有效。”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即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及理财产品全部由其个人继承,但未来婚姻不受遗嘱限制。
赵峰则认为,该遗嘱中应由小丽继承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嘉宾:陈凯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首届北京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老赵的这份遗嘱,小丽不想遵守关于不得改嫁的条款。如果小丽想要老赵留给她的这份财产,她是不是必须要遵守这个约定呢?
陈凯律师:在老赵这份遗嘱上关于不得改嫁的要求,本身是违反法律的。因为它限制了宪法、民法典和过往的婚姻法对小丽所赋予的自由。所以,不管小丽签没签字,都不会成为阻碍小丽改嫁的约束。
方弘:关键问题是对于老赵来说,如果他知道这样的条款对小丽没有约束的话,即小丽可以随时再嫁、再婚,他可能就不会把其中的一大部分的财产留给小丽,他遗嘱中留给小丽的这部分遗产又是否有效?
陈凯律师:小丽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中老赵限制小丽再婚的这部分是无效的。但是,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所以,按照遗嘱,小丽是可以得到财产的,没有问题。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法院的认定跟您的观点有一些出入。法院认定,老赵遗嘱当中被认定无效的这部分财产,即老赵要留给小丽的这部分遗产,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即这一部分财产处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当中法院考虑小丽作为老赵的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期间一直到去世长期和老赵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显然是给予了更多的扶助和照顾义务,符合多分遗产的情形。所以,小丽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老赵的相关遗产。法院最后酌定小丽继承老赵遗嘱当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您怎么看?
陈凯律师:法院其实是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即法院认定老赵表达(限制小丽再婚)意愿无效,因此遗嘱中的这一个分配条款都无效。但是,我想这个不是绝对的,可能不同的法官在处理案件中,会采取不同的方式。
我个人倾向于,小丽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获得自己的财产。法院其实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即法院认定遗嘱中老赵表达的意愿无效。因此,遗嘱中的这一分配条款都无效。、我个人我倾向于小丽是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获得自己的财产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判例中是比较常见的。
举个例子,比如说在处分财产的时候,丈夫写遗嘱说“我要把我的家庭财产全都给我其中一个子女。”这个遗嘱是存在问题的,就是丈夫所处理的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的法院在处理这类遗嘱的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态度,有的法院会认为丈夫处理自己的这一半是有效的,妻子的那一半是无效的。但是,有的法院可能会因此认定所有的条款都是无效的,都有可能。
所以,我认为这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本案中,法官可能会站在老赵的立场去推测老赵的想法,因为设置的条件无效,使得这部分分配意愿都无效。
但是,我认为如果更换一个法官,比如说由一位女性的法官来审这个案件,也许这位女性法官可能会认定老赵所设置的条件无效,但是他的分配意愿是有效的,这种判定也是有的。
方弘:我想不管是哪一种判决,可能都违背了老赵当时的初衷。现在生活当中,老夫少妻的也不少,即便不是老夫少妻,一方掌握着财产大权的人离开了以后,也会考虑自己的另一半和孩子的财产分割问题,很担心自己辛苦大半辈子得来的钱还要分给一个跟自己毫不相干的人,很多人心里是不愿意的。像这种情况,您认为怎么来解决比较妥当呢?
陈凯律师:所以,这个案件中,老赵真实的意愿并不是把财产交给小丽继承,而是在某些情况下小丽可以使用,一旦小丽触及到某些情况的时候,可以剥夺小丽的使用权。
在这个案件中,我建议老赵应该是设置一个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这个财产。遗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小丽的生存状态来决定这份财产归小丽使用还是不归小丽使用。如果小丽不符合生存状态的时候,遗产管理人可以把这个财产用于其他用途,而不归小丽使用。
等到一定期限以后,比如小丽已经达到一定岁数以后,再由遗产管理人把这个财产移交给小丽使用。比如老赵可以委托遗产管理人考察小丽的居住情况。如果小丽存在着有未经遗产管理人同意的人来共同居住使用的时候,那么遗产管理人可以收回这份财产。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我不限制你再婚,但是我可以限制你不能把我授予你使用的财产与别人共同使用。所以,这要做专门的设计,应该把符合人性的需求,用符合法律的语言来阐述,而不是用不符合法律的语言来去阐述。
他可以既能实现他的心愿,又能够合法。我们经常举一个例子说,如果你问师父说“念经的时候可不可以抽烟?”师父肯定说“念经的时候不能抽烟。”但是,小和尚说,“我抽烟的时候可不可以念经?”师父肯定说,“任何时候你愿意念经,那都是一个好事。”所以,这其实是要懂得用符合法律的语言来去表达自己的诉求。
方弘:立遗嘱是件大事。建议尽量联系专业的律师来做。中华遗嘱库在很多城市也有分支机构,大家有需要也可以联系。
袁了凡先生所著《积善篇》说:“《易经》上说:‘积善的家庭,一定会有多余的福报留给子孙。’孔子称赞虞舜的大孝说:‘不但祖先可以享受他的祭祀,并且世世代代的子孙,也可以保住他的福德。”司马光先生有一句话:“遗金于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读;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中,以为子孙长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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