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前去钓鱼途中,因携带的超长鱼竿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身亡。男子家属多次与电力保障部门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电力保障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12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触电人承担主要责任,供电企业承担次要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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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资料图)

与好友相约垂钓

鱼竿触碰高压电线男子身亡

一天上午,家住彭州的中年男子吴某某与3位好友相约至河边钓鱼。然而,直至中午都收获甚微,吴某某抱怨道:“不钓了!先吃饭,吃完咱换个地方再钓!”于是大家在附近镇上的饭店饱餐一顿后,“你们倒是抓点紧,晚了好位置可能就没了。”吴某某一边催促着好友们,一边扛着长约5米的鱼竿加紧步伐朝前赶去。

不一会儿,吴某某便甩开好友们一大截,不见了踪影。大约10来分钟后,好友们正沿着河道走着,突然发现吴某某竟面朝下地倒在河边,一只鞋掉落在草丛里,鱼竿也倒在一旁。“我们吓了一跳,连忙大声喊他,但他却没反应。”一名好友回忆道,“我们慌忙上前将他翻过来时,才发现他的嘴唇向外翻着白泡,也没了鼻息,于是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久,医生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吴某某死亡,经医生检查后,判断吴某某系因其携带的鱼竿触碰到头顶的高压电线后触电死亡。吴某某家属多次与该段高压线路所属的供电企业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因此诉至法院。

家属:供电企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全责

吴某某家属认为,吴某某作为普通民众对高压电认知不足,而供电企业作为专业机构,对高压电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知,因此供电企业具有保护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的责任。而本案事发地点为高压线的最低点,虽然高度已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旁边有农田,人员携杆穿行不可避免,而电力保障部门仅仅在一旁竖立“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的标识,并没有采取其他有效阻隔措施,故应当对吴某某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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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田与高压线路(资料图)

被告供电企业则表示,该高压线路的架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涉事现场设置有醒目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桩、警示标识,电力保障部门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垂钓。吴某某违反该规定穿越涉架空线路保护区的河道垂钓,同时无视警示标识,在明知案涉地点系河滩地并无可通行的规划道路的情况下,仍扛着5米多长的碳素鱼竿穿越架空线路。因此,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自身严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供电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电力保障部门担责30%,触电人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地点位于非居民区,现场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电力线路下方禁止钓鱼”“线下钓鱼危及生命”等多个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失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吴某某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案涉高压线路符合国家相关架设要求,且事发现场设置多处警示标志,表明供电企业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应减轻其侵权责任。

吴某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基于垂钓目的,不顾安全提示从架设高压线的危险区域通行,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而吴某某的各项损失综合认定为102万余元,因此酌情确定吴某某自行承担70%责任,电力保障部门承担30%责任并赔偿吴某某家属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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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线路运维人员向垂钓者散发宣传单和印有禁钓警示标语的宣传品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劝其远离高压线路垂钓(资料图)

承办法官廖述花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压线路等高度危险物的侵权责任有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适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但廖述花法官说,这也并不意味着免除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尤其对于高压输电线路这一类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高度危险物,公众对其危险性具有普遍的认知,当普通人不可避免地近距离接近高压线路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对附近设置的警示标志要高度关注,避免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