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消息,健身房里挥汗如雨,跑道上尽情驰骋,瑜伽垫上修身养性,如今运动健身已成为当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健身过程中发生受伤的情况总是让人猝不及防。当消费者在健身房锻炼却意外受伤,谁该“买单”?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爬绳健身却意外摔倒骨折

李先生是一名忙于工作的白领,工作忙碌,生活节奏紧张,便选择用运动缓解精神疲劳,提高工作效率。2023年,李先生加入某健身房的会员,双方签订了《健身房服务协议》。

协议载明,李先生应按照该健身房提供的课程介绍与风险提示,自行选择适合身体状况与锻炼需求的产品及服务,在课程中应严格遵守教练的专业指导,避免发生意外伤害,并对运动风险进行了提示

半个月后,李先生参加了该健身房的爬绳项目,不幸在第4次爬绳过程中下降时脚未缠绕绳索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李先生为骨折和神经损伤。

健身房: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健身房就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爬绳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发时教练距离会员较远,无法在会员下坠时及时救助,且绳索下方未设置安全垫。教练在不了解会员身体状况的情况下,让新会员进行难度和危险系数较大的爬绳项目,健身房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健身房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涉项目属综合项目,项目教练具有训练资质且经验丰富;健身房也已作了风险提示,训练前教练已做过动作演示,李先生受伤时是当日的第4次训练,对训练项目的难度和风险应有认知。此外,李先生自己也存在过错,作为初学者,李先生没有听从教练的告诫和指示,自行增加训练强度。且双方早已在协议中约定免责事由,健身房无需担责。

法院:健身房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健身房对李先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双方的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爬绳项目系综合性项目,难度较高,健身房除了需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外,也应履行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教练未给予作为项目新手的李先生更多关注与指导,在李先生训练3次、体能下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评估其身体状态、调整动作强度和训练方案。且事发时有多位学员进行训练,但仅有1名教练指导,客观上无法兼顾和保障所有学员安全。其次,《健身房服务协议》仅概括性告知所有项目的训练风险,未对爬绳等高难度项目的风险进行特别告知。健身房虽辩称教练在训练前进行演练并告知会员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降阶训练,但并未举证证明。

另外,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爬绳项目,应对潜在风险具有相当程度上的认知。李先生是项目新手,自知前3次训练已消耗大量体能,仍继续更高难度的训练,对自身训练能力、体能状态预判不足,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房对李先生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