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2月4日讯 通讯员 杨 涛
拿着6万元现金去银行存钱,哪知银行柜员不小心,多存入了1万元,这笔“意外之财”不用还吗?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石门某银行在下班前清点现金发现短款1万元,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银行柜员误将前一客户的存款9600元及从银行柜台抽屉里取出的400元打捆扎带后混入覃某提供的款项中一并清点,以致石门某银行最终为覃某办理了7万元的存款业务。后石门某银行多次安排工作人员与覃某联系,协商退款事宜,但覃某均以不知晓其当日存款的具体金额为由拒绝返还,石门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覃某返还多存入的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作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办理较大额度存款业务时对其拟存款金额应当是知晓的,其在庭审中陈述对存款金额不清楚明显与常理不符。且根据石门某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及点钞机人民币冠字号数据,可以确认银行柜员在为覃某办理存款业务时,将前一客户存入的9600元及从银行柜台抽屉取出的400元视为覃某的存款再次清点,并将该1万元计入覃某的存款。故覃某获得该1万元存款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石门某银行作为受损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遂依法判决覃某返还石门某银行1万元。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没有合法根据获得财产时,应当主动归还,切勿心存侥幸,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便宜,让官司缠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人受损;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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