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襄阳一男子约离职女技师家中亲密,只因未给钱被认定嫖娼并被拘留”一事在网上引发关注,那么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呢?
12月3日,有媒体报道,湖北襄阳,男子与足浴店女技师互加微信好友后与其保持暧昧关系。3年后男子在已离职的女技师家中与其有亲密接触。男子离开时没有给钱,但还是被认定嫖娼并拘留5日。男子不服告上法庭后,一审判定公安机关败诉。但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据了解,男子黄某出生于1977年,是当地某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2020年,黄某因经常到一家足浴店消费认识足浴店女技师鲁某。事后二人互加微信好友。2021年4月,鲁某从足浴店离职,并到一家酒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年11月,鲁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2023年7月17日16时许,黄某与鲁某在某公寓见面,黄某当时给鲁某微信转账200元。但二人当时仅仅只是有搂抱行为。二人离开公寓后,还一起到餐厅吃饭。同年8月某日,黄某在车上与鲁某见面聊天,双方聊天时只是有搂抱等暧昧动作。同年9月1日晚,黄某与朋友聚餐喝酒。众人推杯换盏后,又相约一起打牌。打牌结束后,黄某发微信联系鲁某说要过去其住所处醒醒酒。
次日凌晨0时15分许,黄某来到某公寓2009号房间,并与鲁某有亲密身体接触。但黄某没想到的是,当天晚上公安机关组织了50名警力,抓捕一个涉嫌组织卖淫嫖娼的犯罪团伙,而且,鲁某就是警方要抓捕的嫌疑人之一。因此,凌晨1时30分,黄某刚打开房门准备从鲁某家中离开时,就被在门口的办案民警带走接受调查。民警将鲁某、黄某带走接受调查前,在鲁某家中查获1200元现金及交易工具等。
因鲁某、黄某每次见面,都会删除各自的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因此,公安机关未能从二人手机中找到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黄某到案后承认与鲁某有亲密接触且事后鲁某曾向其开口要钱,但其未正面回应也没有给过钱、民警也未从手机中找到转账记录,至于民警从鲁某家中找到的1200元现金与其无关,故其行为不构成违法。但是,公安机关并不认可黄某的辩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据此,公安机关对黄某处5日行政拘留。但黄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无果后,黄某又以二人只是情人关系为由,告上法庭,一审认为:行政处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认为:首先在双方交易行为已完成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给付费用都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并依法处理。其次,黄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进行调查时陈述,其主动联系鲁某,目的是与其交易。该陈述内容与公安机关当日对鲁某讯问笔录内容相符,且鲁某承认事后索要过服务费,只是因黄某喝醉了而未支付。因此,结合双方在距离被查获最近时间所作的陈述以及交易已完成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未支付费用也不能成为否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条件。综上,二审改判驳回黄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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