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那么,专利的强制许可有哪些类型呢?下面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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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 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专利主管部门实施 强制许可的正常条件。具体来讲,实施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一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需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三是只有当申请 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仍不能获得这种许可时,才能实施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非正常情况下实施强制阻抗的条件。专利权虽然是一种独占权,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众的利 益,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国家、民族、人民大众的利益,授予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是符合立法意图的。

(3)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措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就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 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该条还规定:“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可见,这种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必须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进,或者前者影响后者的实 施;二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然后由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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