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州,2015年,男子徐郎与女子安莲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就准备结婚。徐郎先后给安莲现金共计9万元作为彩礼,双方在村里举办了酒席,但当时因为两人年龄太小,无法领结婚证,也没有住在一起,直到2017年双方才住在一起。

两年后,安莲生下一女小徐,在小徐9个月大时,安莲离家出走,同时强调小徐肯定是徐郎的亲生女儿。徐郎没有怀疑,一直照顾到小徐5岁。

2023年,因小徐要上户口,且徐郎与安莲有没有办理结婚证,徐郎就带着小徐去做亲子鉴定证明父女关系。鉴定结果却显示小徐与徐郎无血缘关系。此时,徐郎才知道,安莲在同居期间和他人出轨并怀孕后生下小徐。徐郎一怒之下将安莲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彩礼。(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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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一直是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无法回避的问题,既是一种传承也是一种困扰。但对于本案中的徐郎来说,就完全成为一种困扰,而且还是头戴绿帽子的困扰。

徐郎人应该不错,只是起诉安莲要求退还支付的9万元彩礼,并未追究孩子非亲生且抚养5年多的损失。那么,双方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已经住在一起2年多,徐郎能以安莲出轨为由要求退还彩礼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男方可以要回彩礼的情形只有三种,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领结婚证;二是办理结婚登记了但没有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过;三是男方因为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无法生存。除了上述三种情况,男方都不能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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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郎的情况则有点特殊,他们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在一起同居两年,如果不让要回彩礼,徐郎就会很冤枉,如果让要回彩礼,可毕竟是同居了两年。

针对这种矛盾的情况,司法解释专门出台规定,指出,如果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有了这个规定,徐郎的事情就很好解决了。首先要明确的是,徐郎和安莲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的孩子,徐郎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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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两人根据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酒席而且也共同生活了两年,这是客观事实,完全要回彩礼确实有些不合适。又因为安莲在同居期间,和别人生下小徐,还欺骗徐郎抚养到5岁,安莲对无法结婚继续生活存在主要过错。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判决安莲返还彩礼5万元。

这个事情看似虽然解决了,但背后还暗含很大的矛盾。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小徐以后由谁来抚养?亲生父亲是谁?徐郎此前的抚养费该找谁承担?这所有的问题归根于安莲当初的冲动,而就是她的冲动,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确是小徐,不应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