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专业判断。鉴定意见本质上是言词证据,只是它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出,这是与普通证人证言的区别。普通证人只能就他们亲身感受到的事情作证,他们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是不能采信的,然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出的推断、评论甚至猜测也往往是重要的证据

一份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由适格的鉴定机构、适格的鉴定人员,对符合鉴定要求且充足、可靠的鉴定检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程序,遵循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鉴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后,按照鉴定意见的法定形式要件出具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与其他证据不存在明显矛盾,且经法院通知鉴定人能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

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2005年,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司法鉴定问题的国家单行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废除了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内设鉴定机构,对法院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取消了自主鉴定职能。2015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延续该规定。此次改革之后,我国司法鉴定由两大部分组成:

其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员需要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检察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员需要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其二,社会化鉴定机构。社会化鉴定机构数量众多,大部分业务能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需要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需要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可见,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分为两种,社会化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部登记管理,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则由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二、鉴定意见的范围和类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理论上,只要涉及专门性问题,办案机关几乎都可以指派、委托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非常宽泛,鉴定意见的种类也非常庞杂。

司法鉴定的种类分为下列十四大类:

(1)法医病理鉴定;

(2)法医临床鉴定;

(3)法医精神病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

(5)法医毒物鉴定;

(6)会计司法鉴定;

(7)文书司法鉴定;

(8)痕迹司法鉴定;

(9)微量物证鉴定;

(10)计算机司法鉴定;

(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1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在这十四大类的基础上,司法鉴定还可以细分为海事物证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动植物类鉴定、化工类鉴定、资产评估鉴定、机动车鉴定、电力类鉴定、农业类鉴定、水产类鉴定、矿产类鉴定、火灾类鉴定、涉税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林业类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无数种鉴定类别。

除此之外,还有盗窃、盗掘、非法经营、走私文物等涉文物刑事案件中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的鉴定,砗磲、砗磲制品、鹦鹉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黑松、罗汉松、茶花树等植物物种的鉴定。总之,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庞杂,对这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种类也非常广泛,难以一一列举。

三、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虽然是“结论”和“意见”两个字的差别,但法治意义截然不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出现“鉴定意见”的提法,全部都是“鉴定结论”的提法。例如,第42条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种类。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正式使用“鉴定意见”的表述。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再出现“鉴定结论”的提法,全部改成了“鉴定意见”。例如,第48条规定,“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第145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不再出现“鉴定结论”的字眼,全部继续沿用“鉴定意见”。例如,第50条规定,“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第14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这不仅仅代表着该证据种类在概念名称上发生的变化,而且有着较为深刻的法律意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等环节,对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无误之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鉴定意见”的表述回归鉴定机构、鉴定专家所出具的意见属于“意见证据”的属性,本质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设备、技术等对案件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之后出具的专业意见,鉴定意见能否得到裁判的支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

毕竟,鉴定意见书不过是鉴定人的书面意见,而且只是部分鉴定人的意见而已,不同鉴定机构、鉴定人完全可能对同一事项存在不同、甚至相左的意见。而“鉴定结论”从字面上看就似乎预定了法律效力,违背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规定,实质上是把审理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权力让渡给了司法鉴定者,违背了审判权应由裁判者独享的司法原理。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用词变化,体现的是法律人对该种类证据的认识提高,是法律人法治意识、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让鉴定意见回归专家意见的属性,让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权归还法院,让司法回归审判的中心。

四、鉴定意见的格式及内容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文书,大致有七种: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司法鉴定告知书。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的是鉴定意见的格式。一般来说,完整的司法鉴定意见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简要说明委托人信息、送检人信息、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或样本的情况、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人员等情况。

(2)基本案情:描述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或事件概况。

(3)资料摘要: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定的病史摘要等。

(4)鉴定过程:客观、翔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5)分析说明: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按照鉴定标准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6)鉴定意见:写明司法鉴定的结论性意见。

(7)鉴定人:注明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并由鉴定人签名。

(8)盖章:落款处加盖司法鉴定意见专用章,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作为骑缝章。

(9)日期:注明出具鉴定文书的具体日期。

(10)附件:主要是与鉴定有关的图表、照片等资料,以及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目录。

五、鉴定意见的特点

鉴定意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证据,往往是控方指控犯罪事实、金额、情节的重要证据。在很多案件中,鉴定意见都是必不可少的,缺少则指控的犯罪事实、金额、情节都不成立,甚至办案机关都不予受理。总体而言,这类证据特点非常明显:地位关键、内容专业、推翻难度大。

(一)地位关键

只要一个案件中出现了鉴定意见这份证据,该证据往往都居于控方证据链条中的重要地位,该鉴定意见几乎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金额、情节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决定是否刑事立案的关键证据。该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害人损伤程度,是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依据。没有损伤程度鉴定,则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因此,在大部分较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先以行政治安案件处理,等待鉴定意见出具,确定了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之后,再进行刑事立案。

(二)内容专业

鉴定意见都是由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依据专业设备、专业方法,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所涉内容几乎都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对于并不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辩护律师而言,审查质证的难度比较大。

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案卷材料往往涉及很多医学、法医学的专业知识,辩护律师很难从字面上去准确理解和运用,只能请教医生、法医专家等业内专家来答疑解惑,帮助审查鉴定意见。

又如,在网络传销案件中,办案机关基本都会找专业机构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以认定涉案组织的网络层级结构、奖励模式等传销组织关键要素,这是认定涉案组织达到“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入罪标准的依据。没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则涉案组织是否为传销组织难以证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很难证成。

而这份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内容是非常专业的,其中大部分是密密麻麻的代码和代码分析、图表分析,辩护律师一般很难看懂里面的论证过程,只能看最后几页结论。因此,辩护律师如果自行研究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内容、分析过程,则费时、费力,效果也非常差,毕竟这不是辩护律师的专业所长。如果确实需要审查电子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只能寻求电子数据鉴定专家的帮助。

(三)推翻难度大

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对专业问题的判断,较为依赖鉴定意见,只要鉴定过程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非常明显的硬伤,裁判者都倾向于认可它的效力,将专门性问题的审查判断完全交给鉴定机构。辩护律师不是这些方面的专业人员,如无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不成立,即使鉴定意见有较多程序瑕疵,裁判者也往往会容忍,并认可它的证明力。

辩护律师无论是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由专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都很难推翻鉴定意见。而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询问或重新鉴定等审查机制启动权完全在法院,法院不同意鉴定人出庭或不同意重新鉴定,推翻鉴定意见的可能性极小。鉴定意见往往会被认为是非常权威的,辩护律师并非专业人士,提出的质疑理据如果不充分,则基本不受重视。

案例: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出具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辩护律师对该鉴定意见提出诸多质疑,认为鉴定意见认定轻伤是错误的,未考虑到张某自身存在多种严重疾病、未考虑伤病关系等实际情况,作出的鉴定意见不科学。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聘请了法医专家,对鉴定意见的方法、论证过程,以及对被害人的损伤情况、伤病相关关系等进行文证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书,认为鉴定意见结论错误。辩护律师将该证据提交法庭,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或者不采纳原司法鉴定意见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是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的,鉴定过程合法合规,而且鉴定人也出庭接受询问,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可以采信,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

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材料真实、充分,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且针对辩护人的质疑,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交说明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应当予以采信,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没有查看原始医学影像资料,且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卷宗资料提出意见,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不采纳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鉴定意见的上述特点,让辩护律师审查质证的难度更大,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辩护律师需要具有丰富的审查质证鉴定意见经验,还需要有相关领域专家资源,才能提出更加有效的审查质证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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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等。